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发[2004]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3
施行日期:2004-09-13
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力量。大力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与城镇化进程和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迫切要求。为更快更好地发展县域经济,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县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紧紧围绕经济增长、财政和城乡居民增收,大力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劳务经济和特色经济,实现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2.目标任务。在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县域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到2010年,全省县(市)平均GDP由2003年的31.3亿元增加到60亿元以上,县域生产总值实现翻一番,GDP过100亿元的县(市)由2003年的2个增加到20个左右;县(市)平均财政总收入由2003年的1.68亿元增加到4亿元以上,地方财政收入过亿元的县(市)达到80%以上,其中过3亿元的占1/3;县域城镇化率由2003年的22.7%提高到35%以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由2003年的7674.2元增加到110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3年的2532.9元增加到3900元。

  3.基本原则。坚持“五个统筹”,促进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坚持市场导向,立足改革创新,大力招商引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发达县率先发展、中等县跨越发展、欠发达县加快发展的格局。

  二、突出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

  4.大力推进工业发展。以新型工业化为目标,立足各地优势,发展各具特色的工业产业集群,大力提高工业在县域经济中的比重,使工业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以先进制造业、资源型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为主攻方向,依托本地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比较优势,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层次。以工业项目为切入点,坚持以项目开发促发展,以项目集聚生产要素,推动资产重组,促进投资增长,带动县域工业发展。把骨干企业培育壮大、中小企业发展和县(市)财源建设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县域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5.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用现代工业理念抓农业,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引导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建设一批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产业整体开发功能,逐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标准化加工、企业化管理格局。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集约化程度。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广泛推广“农村科技合作社”网络模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有机生态农业,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

  6.强化城镇聚集功能。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突出重点,优先发展县城,不断提升县城综合功能。坚持城镇建设、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相结合,引导、鼓励各类企业向县城和重点中心镇集中,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和集聚,加速城镇化进程,完善城镇市场化、社会化服务功能。重点发展中心镇,逐步形成以县城为龙头、中心镇为重点、村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要素集聚、资源集约的“洼地”效应,结合城镇建设,规范和集中办好工业园区。

  7.放手发展民营经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产业和行业外,一律向民营经济开放。支持民营企业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培养造就高素质民营企业家队伍,推动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升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和财产安全,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民营企业,都要放手发展。同时,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8.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创新招商方式,拓展引资渠道。发挥政府、企业和民间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引进县域外资金、项目、技术、管理和人才,尤其要注重引进沿海发达地区的资本和企业,积极主动承接沿海产业梯度转移。对招商引资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大向县域外“走出去”的步伐,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和外向型经济,努力提高县域经济的外向度和竞争力。

  9.继续深化各项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抓紧完成县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把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农民进城各种体制性障碍,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深化县(市)、乡镇机构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体制和机构改革,逐步降低县(市)、乡镇财政供养系数。

  10.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建设良好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为目标,进一步理顺关系,对省直有关部门已下放给市州的行政执法职责直接下放到县(市)。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公开和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和效能型政府。全面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依法查处“三乱”和各种侵权行为,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低成本投资环境。

  三、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1.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按照“能放则放、权责统一”的原则,对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的原则,改革现行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除国债项目、财政预算内项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的项目外,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将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下放给各类投资主体。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总体要求,尽快地在计划、经济贸易、对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财政、税收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全面清理各级出台的收费项目,凡违反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的,一律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并适当降低省市集中比例。今后,凡是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省里原则上不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12.支持经济强县(市)率先发展。凡2004年GDP在40亿元以上、财政总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列入全省首批经济强县(市)。凡经济强县(市)GDP增长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要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要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对经济强县(市)实行动态管理,达不到上述目标要求的予以调整。赋予经济强县(市)相当于省辖市的经济社会审批管理权限,对此,省政府将另行发文明确。省辖市所设县级区可参照省对经济强县(市)的管理办法,具体由各市拟定。省、市州都要加大对经济强县(市)的支持力度。

  1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要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从2005年起,按照分税分享、向县(市)倾斜的原则,调整省以下财政体制。省财政从2004年起设立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引导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调整财政体制的方案和财税支持县域经济的措施,由省财政厅发文明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在2005年至2007年间,从当年的超收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采取转移支付办法直接计算分配到县(市),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对财政收入增长快、贡献大的经济强县(市),省政府给予一定奖励。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域工业发展。省、市州要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县(市)、乡镇消赤减债。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主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县(市)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含邮政储蓄),要有一定比例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各商业银行要积极组建中小企业信贷部。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信用担保公司按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适度扩大信贷担保倍数。建立适应县(市)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积极推行票据融资,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范围,大胆探索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县(市)政府要支持金融部门积极盘活不良贷款,共同创建金融服务安全区。支持县(市)的优势企业、支柱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力争更多的企业通过国内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15.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土地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健全土地公开交易规则,鼓励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动,激活土地二、三级市场,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在实行耕地保护政策的前提下,科学调整和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县城工业园区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集群和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证。省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部分土地出让金,可以直接拨付到县(市),按规定用途使用。经批准的工业园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部分,专项用于该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流转。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发展权利,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安置的新途径新方法,支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生产安置用地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和自主创业。

  16.加大科技和人才的支持力度。提高人口素质,优化劳动力和人才结构。在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实用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批适用型、创新型人才。创新人才制度,实行人才“柔性”流动政策,鼓励各类人才到县(市)、乡镇创业。实施职业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开发人才资源。实行科技特派员或组织专家技术服务的制度,加强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与县(市)合作机制,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经济实体。采取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分流到县域企业工作和从业民营经济;吸引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海外留学人员回湘到县(市)创业,鼓励更多大中专毕业生服务县域经济。

  四、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

  17.加强对县域经济的领导。把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摆到重要位置,县(市)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县域经济发展。省、市州、县(市)都要成立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各县(市)确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思路,定期研究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负责督促、协调、推进有关决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18.加强县(市)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重点选配好党政班子一把手,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原则上县(市)党政领导至少要任满一届。加强对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发展县域经济实绩的考察、考核,对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县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工作业绩突出的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要优先提拔重用、提高职级待遇;对没有作为的要及时调整。具体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另行规定。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善乡镇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地方党委协管机制。省垂直管理部门在县(市)的延伸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其领导干部的任免,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并充分尊重所在县(市)、乡镇党委的意见。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垂直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垂直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地方党委、政府要支持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做好本职工作。

  19.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入库财政收入、GDP和城乡居民收入等经济发展质量指标的考核,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排队,一年一公布。对进入全国百强行列的县(市)和综合排序进入全省前十位或位次前移十位的县(市),省政府给予奖励;对无特殊原因退出强县和位次后移十位的县(市),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20.形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合力。省直各部门和市州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的思想,制定和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废止阻碍县域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今后凡新出台与县域经济发展关系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征求县(市)意见。对各部门和市州支持县(市)经济发展的情况要进行综合考评。

  由县改区且比照县管理的区,可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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