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及其附设国语文教

订定「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及其附设国语文教学机构设置外国学生奖学金核拨作业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文字第0930120647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3
施行日期:2004-09-1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教育部台文字第093012064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本规定依台湾奖学金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五款规定订定之。

二、补助基准:

依国际教育学术交流合作政策及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年度预算经费编列情形,就各大专校院外国学生总人数及其附设之国语文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国语中心)外国学生就读时数比例,并参考各校单独设置外国学生奖学金绩效情况,核配补助款。

三、申请补助资格:

(一)、大专校院招收外国学生人数超过十人以上者,得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将当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入学之外国学生人数统计表(不含交换生及已获政府相关计划补助者)列册(表一),并附办理本项奖学金之作业规定中英文版及网址,送本部核配补助款,逾期视同放弃。

(二)、国语中心招收外国学生上课总时数在二万(人时)以上者,得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将上年度八月一日至本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已注册入学之外国学生列册(表二),并附办理本项奖学金之作业规定中英文版及网址,送本部核配补助款,逾期视同放弃。

四、补助款支用范围:

本补助款限用于资助在各大专校院就读并具有正式学籍之外国学生及就读于国语中心之外国学生。各大专校院及国语中心应自行订定核给外国学生奖学金相关规定(含申请方式、受奖待遇、审核基准及程序等),并上网公告,择优核奖。

五、拨款及核结(核销)方式:

(一)、拨款:

各大专校院及国语中心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本部核配补助款金额,备据(须注明为「部分补助」或「全额补助」)送本部请领相关经费,逾期视同放弃。核奖后一个月内应将受奖学生名册(表三)送本部。

(二)、核结或核销:

(1)获本部「部分补助」之各大专校院及国语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备文检附该补助款之经费收支结算表或收支清单送本部办理核结。

(2)获本部「全额补助」之各大专校院及国语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备文检附支出凭证单据送本部办理核销。

六、各大专校院或国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将停止核拨或酌予扣除补助款:

(一)、执行补助款之结余金额超过本部原拨款金额十分之一时,酌予扣除下一年度经费补助额度。

(二)、招收注册入学之外国学生,旷课时数超过总时数四分之一,学校未予警告或退学,并通知辖区警察机关,经有关机关查获或通报者,视为未确实督导外国学生在台学业及生活,酌予扣除下一年度经费补助额度。

(三)、其它经本部认定属重大违失,本部得停止下一年度经费补助或酌予扣除下一年度经费补助额度。

七、本规定所定各项表格请自本部网站(http: www.edu.tw)下载,填报打印后送本部,另将电子文件送至intl@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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