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94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中央主管机关为依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协助及督导地方主管机关处理流行疫情之需,得邀集相关机关召开流行疫情处理协调会报(以下简称本会报),协调各级政府相关人员、资源,以有效因应,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报主要任务如下:
(一)协助及督导地方主管机关防治流行疫情。
(二)协调各级政府之人力与资源调派。
(三)视流行疫情程度,适时建议中央主管机关报请行政院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三、本会报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机关首长或其指派人员担任之。
四、中央主管机关衡酌协助地方主管机关处理疫情之必要,得以召集人名义邀集相关机关之副首长或指定代表一人为本会报之成员。各相关机关如下:
(一)内政部。
(二)外交部。
(三)国防部。
(四)财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务部。
(七)经济部。
(八)交通部。
(九)行政院主计处。
(十)行政院新闻局。
(十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十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十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十四)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十五)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十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十七)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十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十九)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相关地方主管机关。
(二十一)其它相关机关。
五、本会报各相关主管机关之任务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1、本会报之联络、协调及幕僚作业。
2、协助督导地方主管机关之流行疫情应变人力训练、防疫物资调度。
3、协助及督导地方主管机关流行疫情防治及复原重建。
(二)内政部:1、病患所在地点治安维护、交通疏导与警戒。
2、协助病患运送、急救及离岛后送就医。
3、协助检疫措施及其人力支持。
4、必要时提供入出境旅客资料,供检疫追踪。
5、劳动安全卫生。
(三)外交部:1、流行疫情涉外人士之协助处理。
2、国际救援之协调、联系。
3、协助国际合作交流。
4、配合入出境管制政策调整签证措施。
5、收集他国入境旅客所需证明文件。
6、其它涉外事项。
(四)国防部:1、督导国军支持必要之防处。
2、提供国军战情系统搜集危害情资。
3、督导军事单位疫情搜集、通报。
4、其它防处协助。
(五)财政部:1、办理国有财产之借用。
2、有关救灾款拨付、协助灾害税减免。
(六)教育部:1、监督校园防疫应变。
2、疫情信息宣导及其它防疫应变配合措施。
(七)法务部:1、提供研拟紧急应变处理法制协助。
2、协助传染病致死之尸体勘验。
(八)经济部:1、防疫物资供应。
2、其它医疗用品之稳定供应。
(九)交通部:1、协助督导之交通与通讯正常。
2、机场及港口防疫管制。
3、协助交通工具征调。
(十)行政院主计处﹕总预算编审、追踪与控管预算执行情形、全国统计业务及普查与抽样调查等。
(十一)行政院新闻局:1、疫情信息之新闻宣导。
2、协调传媒报导疫情应变。
(十二)行政院环境保护署:1、督导环境清消。
2、饮用水质管制。
3、环保应变。
(十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办理海岸之疫情相关巡防及非法缉查。
(十四)行政院农业委员会:1、动植物防疫检疫。
2、宿主动物之扑杀。
3、人畜共通传染病之检疫。
(十五)行政院大陆委员会: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入出境政策协调。
2、国人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之防疫措施。
(十六)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之疫情防救、纾困等。
(十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督导及协助原住民地区之疫情防救、纾困等。
(十八)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1、退除役官兵紧急防疫应变。
2、督导所辖医疗院所疫情搜集、通报、紧急应变及善后。
(十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物价安定及公平交易监督事宜。
(二十)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险理赔协助。
(二十一)地方主管机关:辖内防疫应变及配合事宜。
六、本会报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中央主管机关所属疾病管制局局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会报幕僚业务;置干事若干人,由中央主管机关所属疾病管制局派员兼任之。
七、本会报会议得由中央主管机关衡酌处理地方疫情之需而适时召开,主席由召集人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得视需要邀请本会报相关成员及学者专家列席咨询。
八、本会报议决事项得以本会报名义行文,地方主管机关及各有关机关均应依权责尽速办理。
九、地方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均应将相关工作督导与执行情形,送本会报研议,并配合定期汇整提报。
十、本会报兼任人员及各政府机关代表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一、中央主管机关为全国流行疫情应变准备需要,于本会报未成立期间应办事宜如下:
(一)设置中央疫情监测中心,依本法第二十六条建置多元化传染病流行疫情监视、预警系统及通报网络,执行国内外流行疫情监控及异常通报勤务。
(二)依本法第二十七条建立防治医疗网,统筹运用医疗机构设施、指定传染病隔离病房及医事人力等。
(三)依本法第三十条督导医疗(事)机构之感染管制、预防接种等。
(四)依本法第十九条办理应变计画研订、相关人员训练及应变演习。
(五)依本法第四条办理防疫物资、医疗器材之储备及管控。
(六)依全国流行疫情应变准备之需,适时邀集相关机关召开相关会议及其它应办事宜。
十二、本会报所需经费由中央主管机关所属疾病管制局编列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