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气发[2004]2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4
施行日期:2004-09-14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立项

  第四章 实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推广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气象局气象新技术推广支出项目的管理,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科学评审评估制度,加强项目管理,促进科研与业务的结合,提高气象业务的科技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中国气象局组织制订了《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科技发展司。

  中国气象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科研与业务结合,提高气象业务的科技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管理的气象新技术推广支出项目。该项目支持经费在气象支出中专项安排,主要用于全国气象业务的技术升级、完善,气象新技术的业务转化及应用推广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条 项目支持对象为:中国气象局、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直属业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项目的设立应突出重点,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推动科研技术成果向气象业务应用、转化和推广,促进科研与业务的结合,建立或优化、升级现有业务系统,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并培养业务科技人才。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由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充分发挥职能司、各单位和专家的作用。实施周期一般在两年之内,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部门有关政策、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采取中国气象局、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

  (一)程序管理原则:所有项目必须经过论证、审核和评估,经审定后按程序列入中国气象局项目库管理。项目经费支出按有关经费预算及支出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二)重点支持原则:依据气象事业发展要求,重点支持气象业务急需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年度申报指南;

  (三)公平竞争原则:统一按指南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鼓励业务和科研单位联合申报,支持业务单位转化科研院所、局校合作等部门合作的成果,强化专家评估、评审制度,发挥专家作用;

  (四)追踪问效原则: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延续支持以及今后项目立项挂钩。

  第九条 中国气象局新技术推广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有关项目协调管理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科技发展司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监测网络司、预测减灾司、科技发展司、计划财务司和审计室有关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项目指南,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和内容;

  (二)组织项目立项和预算评估,提出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报中国气象局审定、批复实施;

  (三)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交由计财部门审核并下达经费预算;

  (四)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协调成果登记、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

  (六)向中国气象局报告项目组织、实施等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科技发展司,办公室成员由相关职能司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建立专家库,吸收局内外各方面专家(包括管理专家)参与项目咨询、评审/评估有关工作;

  (二)具体组织拟订项目指南、立项和预算评估,提出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项目承担单位建议,呈报领导小组;

  (三)具体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会同财务部门落实经费预算;

  (四)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追踪问效;

  (五)具体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协调项目成果登记和知识产权管理;

  (六)建立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并择优申报;

  (二)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按照气象支出预算管理和项目库管理有关办法和要求,按程序组织完成有关项目入库和预算申报工作;

  (三)签订项目任务书,落实约定的项目依托单位支撑条件;

  (四)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推进项目产生的成果和数据资源的共享利用;

  (六)配合完成项目验收,负责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并组织有关报奖工作;

  (七)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积极推动业务发展。

  第十二条 项目指南的制订要充分发挥各职能机构和科研业务单位及专家的作用。加强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评估、评审制度建设,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形成科研与业务紧密结合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机制。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与中国气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紧密,符合申报条件和项目指南确定的发展方向;

  (二)可在全国气象业务中进行推广应用,对提高全国气象业务的科技水平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或技术升级价值;

  (四)承担单位有较强的科技能力,能够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基础条件,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指南

  (一)每年3月,中国气象局各职能司、直属业务科研单位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求和业务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和内容建议,以及实施周期估计和所需投资估算;

  (二)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咨询相关专家,并征求业务职能司意见,形成项目指南初稿,内容主要包括:重点支持方向、项目举例、实施周期要求等;

  (三)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指南。

  第十五条 项目指南发布: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的项目指南面向全国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

  (一)各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个人申报不予受理。项目申报时,需报送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技术路线、实施进度安排、现有基础和所需技术条件及组织条件、经费预算和详细测算依据、分年度投资计划等,详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每年一次。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为开展项目工作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同一申请人不得同时作为两个或以上项目的负责人,也不得在原有项目未完成之前作为新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

  办公室汇总申报项目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项目承担单位及投资概算建议,并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提出轻重缓急排序建议。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

  (一)领导小组将审核结果报中国气象局审定后,批复立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立项批复,按有关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在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指导下将项目列入中国气象局初选项目库和正式项目库,并编制项目预算,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数)。

  (二)在财政部下达气象部门年度技术推广支出预算控制数后,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按局已审定顺序从正式项目库中选取相关技术推广支出项目,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控制数。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列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三)已列入中国气象局正式项目库但当年未能安排的项目,滚动至下年度继续备选;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消的项目,有关单位要按程序向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办公室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批复情况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正式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和项目支出预算实施。可视需要与有关协作单位签订项目相关任务实施协议或合同,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按计划进度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严格执行中国气象局有关经费预算和支出要求;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配合项目验收和报奖等有关工作;

  (五)做好归档和成果登记工作,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登记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执行和经费支出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将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报办公室。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气象业务需求、项目技术推广价值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实施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实施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和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计划执行等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调整或撤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行调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按批复后的调整方案执行;计划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报办公室核查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编制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该项经费不得列支人员费和管理费,其他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情况也要在预算书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部门财务规定执行经费预决算制度。项目经费支出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项目经费的用途、提高或削减核定项目支出预算的开支标准以及随意扩大或缩小项目的规模。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对项目实际支出超过原项目支出预算并需相应增加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提出报告,阐述理由。对项目支出预算不变,因项目进度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预算年度之间的财政性资金安排数额的情况,项目负责人须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报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项目经费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暂停接受其下两年的项目申请,对已经列入项目库准备实施的由该单位承担的项目也将暂停安排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核准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已使用经费情况及剩余经费情况一起书面报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中国气象局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以适当方式收回剩余经费。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推广和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后,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出验收工作安排。联合资助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推广应用情况;人才培养情况;项目完成后对气象业务水平提高的促进作用分析;科研和业务相结合的成效、经验与问题;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要求填报项目验收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总结报告、结题简表、经费决算表、成果推广应用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人才培养等,由承担单位审核后上报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执行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限终止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和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办公室核准后执行,并应继续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可召开验收会议,也可采用现场考察、书面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择,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资料或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办公室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未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全部完成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或超过规定执行期限4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未经批准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成果、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将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验收结论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两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技术推广项目。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登记和报奖、知识产权等,按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但在气象部门内的推广应用,应用单位可无偿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后的两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继续向办公室报送项目新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情况。如发现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必要情况下,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无偿向气象部门的申请者授予使用权。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属于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和后续推广应用情况,作为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新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违反国家和部门有关财务制度,未完成项目目标计划或不按规定及时完成验收工作,推广应用效益情况不佳,管理不善或对有关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办公室负责备案,并自实际验收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

  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推广应用效益理想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办公室可在其新报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后及时予以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关工作须按照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气象局将推进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良好项目道德的形成,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心,保证经费使用适当,切实为气象业务发展和新技术应用服务。

  第四十四条 评审/评估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项目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新技术推广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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