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养

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04]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4
施行日期:2004-09-14
发布部门: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管理,市政府于2003年发布了《东港市港湾、滩涂、浅海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见东政发[2003]12号文件),全面开展了养殖用海确权及核发新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1月1日前批准的养殖用海,用海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市政府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市政府依法注销原海域使用证照或批准文件,收回养殖用海海域 使用权。

  属于应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养殖用海已经承包(租赁),而承包(租赁)合同又未期满的,承包(承租)人可以于2004年10月15日前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滩涂养殖用海单位在2003年申请的基础上,可以于2004年10月15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批准的养殖用海中未申请海域再行申请。2003年已申请但未足额交纳海域使用金的,限期于2004年10月15前全额交纳,逾期将按实际缴纳金额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确定海域使用区域,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在银行已办理抵押贷款的海域,用海单位必须在2004年10月15日前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市政府不再根据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养殖用海,用海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据《东港市海域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三、渔业村对其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

  渔业村取得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和海域自然属性,不得将其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是海域使用权人享有特定海域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各用海单位所持有的《浅海贝类养殖执照》、《贝类滩涂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海域使用其它批准文件自2004年10月16日起停止使用。

  五、用海单位和个人未按本通知规定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而继续使用海域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按非法占用海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在2003年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用海单位须于2004年9月30日前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做出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罚。限期内仍不缴纳的,依法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七、用海单位和个人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要依法履行海域使用义务,正确行使海域使用权利,坚持科学开发、合理利用、适度投入,以促进海洋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8,64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用海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