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经清理审核,决定《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失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失 效 文 件 目 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1997]11号
2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恢复征收区农业作物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的批复 金府发[1997]98号
3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社保委《金山区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1998]18号
4 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环卫局《金山区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1999]22号
5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在编人员劳动用工的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0]34号
6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安置三峡库区移民有关税费减免的批复 金府发[2001]116号
7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水务局《关于加强水葫芦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2]8号
8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金府[2003]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