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修正「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期(交)字第0930006772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4
施行日期:2004-09-1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09300067720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8条条文;增订第57-1条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七字第0930130995号函准予备查

第57-1条委托人之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为负数时,期货商应向本公司申报。

前项申报之标准、内容及程序由本公司订定之。

第58条 委托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期货商应依「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办理:

一、期货商依受托契约之约定,全部了结委托人之期货交易契约后,委托人保证金专户权益总值为负数,经通知后,未能于三个营业日内,依通知之补缴金额全额给付者。但有下列情事,由本公司另定补缴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期货商依本公司「期货商、结算会员办理股票选择权买权卖方交易人以标的证券缴交保证金作业要点」规定,办理领取并处分委托人缴交之股票选择权标的证券作业。

(二)国内外突发重大政经事件,致国内期货市场丧失流动性。

二、不履行期货交易契约到期交割义务者。

前项「期货商申报委托人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由本公司另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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