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九三)证柜上字第25522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4
施行日期:2004-09-1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2552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11-1、26~28条条文及第5条条之附表一;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32922号函准予备查

第5条 公开发行公司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申请其股票登录为柜台买卖:

一、已由证券商向本中心或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证券交易所)申报辅导股票上柜或上市契约。

二、经二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并检送最近一个月对该公司之「财务业务重大事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附表一)。

三、在本中心所在地设有专业股务代理机构或股务单位办理股务。

前项第三款之股务单位,应经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其办理股务之人员与设备,皆已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其最近三年度皆无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查核股务单位股务作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所规定之情事。

证券业、期货业、金融业及保险业申请其股票为兴柜股票者,应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

第一项第二款之「检查表」,推荐证券商应逐月依其所列检查项目,取具相关资料以执行查核程序,并详实填具查核结果,连同相关工作底稿汇集成册。

第11-1条推荐证券商于其所推荐之兴柜股票柜台买卖期间,其与该股票之发行人订有辅导股票上市或上柜契约者,除应依辅导相关规定办理辅导作业外,并应按月依本准则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制作「检查表」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抽查之。

推荐证券商应于每月十日前将前项之「检查表」,以网际网络联机方式向本中心申报。

推荐证券商除依前项规定申报外,遇有「检查表」所列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以网际网络联机方式向本中心申报,另于申报日起五日内完成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以网际网络联机方式申报及正式发函检具相关资料向本中心通报。

第26条 发行人应分别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及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以书面向本中心申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年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四份及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下载之应公告事项资料,属于全年度者加送关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二份。

本中心依照规定或基于正当理由,得通知发行人限期提供有关柜台买卖兴柜股票事项之资料。

发行人所送之任何财务业务报表或资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要公开或陈列供公众阅览。

第一项各款所列之资料,发行人于检送本中心时,应同时副知其推荐证券商,推荐证券商应透过适当管道予以揭露。

第27条 发行人应将下列信息依规定期限输入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

一、公司基本资料:应于开始柜台买卖前及其后变动时输入。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会计师查核报告及签证会计师名称及财务报告附注揭露相关事项(关系人交易、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年度资料部分以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三、营业额、背书保证金额、资金贷放余额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十日前揭露上月份资料。航运业及金融业申报之营业额若部分属估计者,应加注营业额采用估计部分之比例及估计方法;另营业额实际结算结果与公告数有差异者,应于申报次月份营运情形时,并同申报前一月份实际数与原公告数,且当实际数与原公告数差异达百分之三以上者,应再申报差异原因。

四、内部人股权异动及设质解质资料:每月十五日前申报上月份股权异动资料;公司应于质权设定及解质后五日内申报。

五、自愿公开财务预测信息者:依主管机关「公开发行公司公开财务预测信息处理准则」应行公告申报之规定及期限办理。

六、股东会日期之公告申报:股东会应于停止股票过户日期前十二个营业日检送该等资料向本中心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七、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它利益之基准日公告申报:应于停止股东名簿记载变更日前至少十二个营业日检送该等资料向本中心申报,并于申报后二日内输入。

八、大陆投资申报作业: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九、投资海外子公司信息:年度资料部分以每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为期限;半年度资料部分则以每营业半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为期限。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经董事会通过拟议及股东会确认后,于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输入。 一一、兴柜公司侨外投资持股情形统计表:应于(一)增资配股(二)私募或公开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有价证券或海外股票(三)减资(四)合并(五)公开收购(六)兴柜公司红利配股、库藏股转让或发认股权凭证予外籍员工(七)初次上兴柜或转换新设公司上兴柜(八)召开股东常会时输入,各项申报时限应依侨外投资持股情形申报作业之申报时限办理。

发行人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另应依「公开发行公司网络申报公开信息应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第28条 发行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于事实发生日之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将该讯息内容输入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但于其前发布新闻稿者,则应同时输入: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绝往来或其它丧失债信情事者。

二、因诉讼、非讼、行政处分、行政争讼、保全程序或强制执行事件,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大影响者。

三、严重减产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厂房或主要设备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资产质押,对公司营业有影响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经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其股票为禁止转让之裁定者。

六、董事长、总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发生变动者。

七、变更签证会计师者。但变更事由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调整者,不包括在内。

八、重要备忘录、策略联盟或其它业务合作计画或重要契约之签订、变更、终止或解除、改变业务计画之重要内容、完成新产品开发、试验之产品已开发成功且正式进入量产阶段、收购他人企业、取得或出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之交易,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大影响者。

九、董事会决议合并、分割;或参与合并或分割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未能于同一日召开、决议或任一方否决合并或分割议案者。

十、依主管机关函订之「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规定应行公告申报之事项。

十一、公司发言人、代理发言人、财务主管、研发主管或内部稽核主管发生变动者。

十二、公开经会计师核阅之财务预测信息、公开前揭财务预测信息不适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财务预测信息、已公开财务预测之公司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公告申报之自行结算税前损益与财务预测数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或公告申报年度财务报告之税前损益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公告申报之上年度自行结算税前损益差异达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及实收资本额之千分之五者。但兴柜公司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者,前揭新台币三千万元之标准调降为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十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计划达该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且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

十四、前各次现金增资或发行公司债其尚未执行完成之计划执行进度落后,或有重大变更,或相关信息未(或延迟)输入网际网络系统者;办理中之现金增资案未依规定办理,其缴款情形有未存于专户或有提前动支之情形。

十五、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重要决议事项。

十六、未于营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常会者。

十七、该公司及其股票未于国内公开发行之子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符合主管机关订定之「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三条资产之适用范围且有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各款所规定之应办理公告申报情形者(进行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及按月输入之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除外)。

十八、该公司之关系企业持有该公司股权,每半年增加逾百分之五,且累计占该公司股权已逾百分之二十。

十九、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抄送之财务资料经发现有为无业务往来之公司背书保证者,或提供公司资产供作他人借款担保者。

二十、该公司及其股票未于国内公开发行之子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他人金额达主管机关订定之「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标准者。

二一、发生重大灾害、抗争、罢工或环境污染情事而预估短期内无法恢复营运,或其预估损失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

二二、该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关法令进行破产或重整程序,经法院裁定者。

二三、主要债务人遭退票、申请破产、或其它类似情事;或背书保证之主要债务人无法偿付到期之票据、贷款或其它债务等情事者。

二四、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联属公司经其董事会决议之重大决策,对公司之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者。

二五、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之查核或核阅报告其情节重大者,或于重要查核说明中显示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

二六、公司于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或媒体发布影响公司营运之重大事件者。

二七、发生经营权之争、无法如期改选董监事,或原选任董事或监察人二分之一以上无法执行职权者。

二八、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申请终止其有价证券登录兴柜股票者。

二九、其它足以影响公司继续营运之重大情事者。

发行人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第九款应于事实发生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将该讯息之说明输入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外,其余各款应于事实发生日之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将该讯息之内容输入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但于其前发布新闻稿者,则应同时输入。

发行人发现大众传播媒体报导有关第一项各款所列之情事时,应于传播媒体报导日之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将该讯息之说明输入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

发行人有第一项情事而未发布重大讯息或有第三项情事而未予说明者,本中心得以传真或电话方式限期请发行人将相关说明输入本中心指定之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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