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营缮工程承揽契约应记载事项实施办法

订定「营缮工程承揽契约应记载事项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4
施行日期:2004-09-14
发布部门:台湾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629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营造业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营缮工程承揽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应记载事项之实施,依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内容,除第四条规定外,依当事人之约定;当事人未约定者,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3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付款方式,依下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依契约总价给付。

二、依实际施作之项目及数量给付。

三、部分依契约标示之价金给付,部分依实际施作之项目及数量给付。

第4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计算方式,指下列方式:

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或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

二、以日历天计者,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或其它休息日,是否计入,应于契约中明定。

三、以工作天计者,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或其它休息日,均应不计入。前项工期之计算,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归责于营造业之事由者,得延长之;其事由未达半日者,以半日计;逾半日未达一日者,以一日计。延长日数有争议时,其处理方式应于契约中明定。

第5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所定依物价指数调整工程款之规定,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得调整之项目及金额。

二、调整所依据之物价指数及基期。

三、得调整及不予调整之情形。

四、调整公式。

第6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所定契约争议之处理,选择下列一种以上之方式为之:

一、属政府采购法办理之营缮工程者,依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提付仲裁。

三、提起诉讼。四、声请调解。

第7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八款所定验收之规定,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约标的之完工条 件及认定标准。

二、验收程序。

三、验收瑕疵处理方式及期限。

第8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八款所定保固之规定,应载明下列事项:一、保固期。二、保固期内瑕疵处理程序。

第9条 第九条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九款所定工程品管之规定,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品质管制:(一)自主检查。(二)材料及施工检验程序。(三)矫正及预防措施。二、工地安全及卫生。三、工地环境清洁及维护。四、交通维持措施。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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