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卫生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15
发布部门:卫生部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做好“十一”黄金周前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医疗保障和医疗救护工作,严格执行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卫生部报告。要结合当地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防范措施。按属地管理原则,请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一并加强对卫生部所属、部管医疗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办公室,部直属单位,于9月30日前将安全生产监管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部办公厅。

  联系人:李增栋 杨建立

联系电话:(010)68792081 

(010)68792082(传真) 

(010)68792024(传真)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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