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小南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小南海旅游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黔江府发[2004]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15
发布部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旅游车船管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八章 奖惩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黔江区小南海旅游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黔江区小南海旅游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行使旅游景区管理职能,其主要任务是根据《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景区规划,对旅游景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安全、经营、服务和旅游市场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小南海旅游景区是“国家级地震遗址保护区”、“全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和“国家地质公园”,其范围是:以小南海湖区为起点,东至二仙岩,南至八面山,西至鸡公山,北至禄井山。

  第四条 旅游景区内从事开发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五条 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负责对小南海旅游景区历史沿革、旅游景区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地理地质、交通、游览设施以及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收集整理资料存档,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制度。

  对旅游景区内名木古树、珍奇植物登记造册,悬挂标牌,落实保护措施。

  第六条 旅游景区内的单位、个人(村民)和游览者都必须爱护景物、林木、设施和环境,严禁破坏或改变地震遗址、水体、林木、植被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园林、革命遗址等人文景观。

  第七条 旅游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严禁采集野生药材、幼苗、种子和松脂等林副产品,如科研教学确需采集标本的,应经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同意,并派专人在指定范围限量采集。

  第八条 旅游景区内严禁偷鱼、电鱼、炸鱼、毒鱼、狩猎;禁止攀树采摘花草,损坏草皮植被;禁止在旅游景区内开山、采石、采砂、取土、建坟、占用林地;禁止在建筑物、旅游设施、遗迹、竹木上乱刻乱划。

  第九条 禁止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扩建污染环境或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或设施,严禁在旅游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

  第十条 保护地震遗址,地震遗址区内严禁进行项目建设,严禁破坏地震崩滑体和崩积物,禁止移动地震滚石、改变地震遗址原貌。

  第十一条 保护旅游景区森林资源,严禁在旅游景区内毁林垦荒、砍(盗)伐林木、打柴烧炭和野炊。

  第十二条 对旅游景区内的荒地、荒滩按规划统一进行植树造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三条 保护旅游景区水资源,旅游区内各餐饮业、生活区、游客接待服务区必须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严禁随意排放和倾倒污水,严禁建设污染水体的建筑物,严禁向湖区水面丢弃垃圾物。

  保证饮用水源质量,湖区水面漂浮物由黔江区水利局负责打捞清理,确保饮用水源不受污染。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小南海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经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是小南海旅游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由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小南海旅游景区内的项目建设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规划如需修改和调整,应经黔江区旅游局审查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的各项建设,应当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建筑风格美观,并突出土家苗族民俗特色。其选址和外观设计必须经小南海镇政府、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禁止审批和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内大型新建项目,其选址和设计方案须经黔江区规划、建委、国土、旅游、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黔江区人民政府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小南海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的工程,擅自移位、扩大面积、变动布局、增加层次并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四章 旅游车船管理

  第十九条 旅游船舶必须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完善手续,按核载人数保险,并自愿提出申请,经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批准为旅游船舶后方可参加旅游营运。

  观光电瓶车应按核载人数保险后方可进行观光游览客运,其驾驶人员应具备驾驶资格。

  旅游车船的载客人数,以核定限载人数为准。

  第二十条 旅游车船等机械观光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在安装调试正常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客运活动中,车船工作人员按规定统一着装,配证上岗,将旅游营运标识牌、游船编号和证、照置于船舶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舶实行轮班载客、按核定人数验票上船,严禁私自载客,严禁自用船载客,严禁在非规定码头随意上下客人,违者从严处罚。

  观光电瓶车按规定停靠点上下客人。

  第二十三条 旅游船舶工作人员和电瓶车驾驶员须接受黔江区旅游局、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和岗位培训。

  第二十四条 旅游车船营运价格按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维护旅游景区内车辆管理秩序,按调度车场车位停放,严禁乱停乱靠。

  第二十六条 接待组团的工作人员、导游人员、新闻人员需上船陪同游客时,可免购船(门)票。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包括摊亭摊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各种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经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同意,上报区旅游局批准后方可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照,在核定的营业地点、营业范围实施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和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摊亭和租赁的门面,应主要经营民族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民族服饰、特色副食及土特产品、照相器材、摄影、医疗服务及游客生活必需品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的商业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文明经营、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严禁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等行为。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内的饭店、食品店、小卖部经营的各种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检疫、消毒和卫生标准,严禁销售过期、霉烂、变质和假冒伪劣食品。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营者全部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游景区内的经营者必须做好经营安全、综合治理、消防、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如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景区的旅游资源及服务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在旅游景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旅游景区资源保护和旅游设施使用管理费。旅游景区资源保护和设施使用管理费专项用于游览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征收费用标准另行报请有关机关审批。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黔江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小南海镇政府负责小南海旅游景区的旅游安全,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做好景区日常管理工作。小南海景区内的饭店、农家乐、商店和摊亭等各经营单位业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保证旅游者的游览安全。

  第三十五条 黔江区旅游局对小南海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协调并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第三十六条 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应设立专职旅游景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急救处理预案,逐级落实治安、消防、水陆交通等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不断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防范能力。

  第三十七条 旅游景区内的森林、建筑物、遗迹、标示石刻和其它人文景观及其服务设施、办公处所,要强化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小南海风景名胜管理处应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护栏等防护措施,设置安全瞭望台、水上救护船和游览防火区、禁烟区。督促观光游览船舶按核定坐位配齐救生设施,并放置在坐位易取处。

  第三十九条 禁止携带凶器、爆炸品、危险化学品进入旅游景区,一切游览活动讲求文明礼貌,禁止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及有伤风化等不健康行为。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游览和乘坐观光车船时,要看护好老人、儿童和残障人员,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物品,严禁醉酒人员和精神病患者乘坐观光游览车船,严禁游客在旅游景区水域内游泳。

  第四十一条 认真做好旅游船舶和观光电瓶车的运营安全,严禁无证驾驶旅游车船、酒后驾驶和超载,严禁旅游车船工作人员将车船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

  游览观光船只禁止在大雾天、禁航区域和夜间航行;严禁变更管理部门规定的航线航行。

  第四十二条 旅游景区内举办重要旅游活动和大型接待工作,必须制订好活动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加强游览区域内的安全巡视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好观光车船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者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如发现有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应立即停止接待游客。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内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要求,在立即采取救护和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失职造成的旅游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黔江区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规划要求新建设的宾馆、旅游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逐步改造旅游景区的卫生环境,在旅游区内实施沼气工程,对旅游区居民的厕所、牲畜圈实施改造后建成沼气能源。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各餐厅、饭店、食品店及食品经营摊(亭)严禁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等白色污染物。

  第四十九条 旅游船舶和观光电瓶车必须配置垃圾回收设备,旅游车船工作人员有义务向游客宣传环保规定和知识,引导游客爱护景区环境。

  第五十条 旅游景区内禁止随地吐痰,禁止随地大小便和乱丢果皮、纸屑、包装塑料袋等。

  第五十一条 提倡旅游景区的居民圈养少量家禽家畜,不得放养。

  第五十二条 旅游景区内卫生实行“三包”责任制。

  第八章 奖惩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有下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黔江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保护小南海旅游景区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对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或管理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长期从事旅游景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为旅游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五十四条 凡违犯本办法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政府、黔江区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黔江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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