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郑政[2004]6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15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以下简称《防雷办法》),依法加强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宣传,提高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统一认识、履行职责,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有关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普及与推广,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搞好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二、强化领导,齐抓共管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

  郑州市气象局是负责全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郑州市气象局直接负责。建设、发展改革(计划)、安全监管、规划、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共同贯彻落实好《防雷办法》,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好局面,把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中长期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应急预案,并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四、规范我市防雷减灾管理,落实防雷减灾各项措施

  (一)凡在我市境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获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具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业务)的单位,可以从事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工程建设单位筹建防雷工程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实施。禁止没有资质等级证书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揽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业务。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防雷工程相关设计文件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大厅的工作程序之中;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查验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批准,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防雷工程审核批准手续前,应当办理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其他场所或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防雷工程开始施工后,由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检测后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在施工中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设计方案。

  (五)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应当作为建设、发展改革(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一。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当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时,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工作。

  五、加强防雷减灾执法,规范我市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执法队伍,加大防雷减灾执法、检查力度。各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我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要把防雷安全列为检查内容,切实消除雷击安全隐患。对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依法进行安全责任追究。

  六、进一步完善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每年一次,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检测机构进行。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存在雷击事故隐患的,防雷检测机构应责令被检单位按照防雷检测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排除雷击隐患。

  七、严格执行雷灾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调查、统计与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严禁各单位发生雷击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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