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

转发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汕府办[2004]1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15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快提升我市企业竞争力的意见》(汕府[2004]2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04]16号)中有关开展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要求,特制定《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全过程,推动企业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培育目标

  为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自主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从2004年起,连续三年,由市财政每年拨出专项培育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选择确认具备我市支柱行业的骨干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名领导分管。

  (二)企业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四)企业拥有8项以上发明专利,或1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25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三类专利总和不低于20项。

  (五)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扶持措施

  (一)市财政给予被确认为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一定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各区县政府配套相应的扶持资金。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专利技术项目参加各级专利奖和科技进步奖评选。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企业的专利技术项目列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和实施工程。

  (四)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运用、专利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各级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五、通过培育应达到的目标

  (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二)企业能较好地利用专利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发挥专利技术在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技术升级中的优化作用。

  (三)企业知识产权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不断开发形成更多自主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能力较强。

  (四)企业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企业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了自身发展。

  (六)企业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纳入经营管理全过程,使用专利技术的产品在企业全部产品中占主导地位。

  (七)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八)企业能积极应对国内外专利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申报程序

  (一)属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知识产权局申报。

  (二)属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三)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3、专利证书及其他辅助材料。

  七、组织认定

  (一)区县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企业按有关条件要求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

  (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经研究确定后,下达批准文件,向被确定培育企业颁发“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牌匾。

  (三)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下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资金额度。

  八、组织管理及考核

  (一)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应按照本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知识产权局每二年组织一次对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考核,连续考核二次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合格的,认定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由市知识产权局发给“汕头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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