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方案
编制《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提高我市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相关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两个率先”意义重大。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请抓紧编制《南京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函”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预案》编制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预案》的编制体现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分类负责、资源整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就是指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分类负责就是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部门及指挥
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资源整合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既要避免实体建设的重复,也要避免制度建设的重复,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平战结合就是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与国防动员工作相结合,时时梳理存在的隐患,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科技方法研究,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二、编制范围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预案》所针对的范围主要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高温、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共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三、编制组织与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陈家宝同志担任组长。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和相关牵头单位组成,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黄澜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礼海、储永宏、市计委主任李琦任副主任。
(二)预案编制分工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总体应急预案由组织机构与职责、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宣传培训演习等主要部分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牵头负责,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主要责任是明确系统的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应急系统的主要章程和规则、具体应急方案的响应和导入等。
专项应急预案是落实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和体现总体应急预案实施性的主要支撑,是总体应急预案在相关领域的落实和细化。两者互为补充,相互衔接,共同形成相互协调、指令畅通、规范有序、行动迅速、运行高效的应急系统。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中的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市水利局归口协调,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归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市卫生局归口协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的编制由市公安局归口协调。具体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目录及负责单位如下:
第一,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水利局归口协调)
1、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地震局);
2、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3、水、旱灾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4、气象灾害预报预案(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5、地质灾害预案(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6、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第二,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市安监局归口协调)
7、城市道路(含高速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8、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地铁指挥部);
9、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南京铁路分局);
10、内河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11、长江南京段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海事局);
12、航空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南京机场);
13、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局);
14、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建委);
15、供水、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政公用局);
16、供电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电力公司);
17、信息网络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8、核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19、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0、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21、重大锅容管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22、化学物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市卫生局归口协调)
23、SARS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4、重大动物疫情(禽流感等)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农林局);
25、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第四,突发经济、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归口协调)
26、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7、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外办);
28、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9、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0、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1、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单位:人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32、粮食供应短缺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33、生活必需品供应短缺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商贸局);
34、物价剧烈波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35、能源安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经委)。
四、工作进度要求
(一)《预案》的总体设计,要在现有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系统集成,并形成总体应急预案。对已有的专项预案请有关部门于9月15日前报送市计委城市发展处。四大类公共事件归口协调部门应组织专项预案编制负责单位,根据国家、省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并于9月底完成送审稿。
(二)组织协调部门和负责单位要分别召开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征求意见会,对总体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总体应急预案应于10月上旬报送市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政府。
(三)各专项预案牵头单位要指定相关处室的1名处长作为联络员。请尽快将联络员名单报送市计委。联系人:袁飞;电话:83639507、传真8361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