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04]65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15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实施专项宣传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抗菌药物监管、防止滥用抗菌药物的规定。

  加强抗菌药物监管,防止抗菌药物滥用,是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有效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监管措施,也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2005年底前,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医师处方购买,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目标的重要步骤。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是促进处方药合理使用、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治本措施。

  二、继续深入开展合理用药的宣传工作。

  各分局要在9月中下旬,结合我局政风测评的整改要求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到社区、宣传到药店。要继续广泛开展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宣传,继续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引导百姓增强合理用药的意识,改变滥用抗菌药物的不良习惯,养成凭处方购买抗菌药物的习惯。

  三、继续加强对本辖区零售药店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要指导零售药店坚持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悬挂或张贴专用标识、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上墙、药师挂牌上岗、药师提供合理用药指导服务、药师因故离岗挂牌明示告知,要强化对“双轨制”处方药的销售管理。零售药店销售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时,应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顾客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或药师充分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后,方可销售。要根据“通知”精神,要求零售药店留存处方两年备查;对因特殊情况无法留存原始处方的,药学技术人员调剂药品时,应在原始处方上签注“已使用”等字样。

  各分局要指导零售药店建立自律机制和责任制。

  请各分局要在10月上旬对各辖区开展专项宣传活动情况进行小结,并于12日前以电子版附件形式报市局流通处。报送网址:Wangyan@smda.gov.cn;Liuyuansheng@smda.gov.cn.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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