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15
发布部门: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2004年8月)

  为全面落实国家民政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办发[2003]6号和甘政办发[2004]7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保障我市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规范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促进农村稳定和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原则要求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农村特困群众实行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原则。

  (三)救助标准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稳健运行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要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生活救助和扶持生产相结合、定期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积极倡导邻里相帮、亲朋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捐助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要重视发挥家庭的保障功能,教育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救助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在确保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不断促进救助对象自强、自立、自助。

  三、救助对象

  常住我市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004年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含700元,今后年度视当年农民收入状况确定公布)以下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

  (一)农村五保户;

  (二)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三)二级(含二级)以上残疾、年老体弱和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死亡或遭遇意外灾祸,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四)有一定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居民。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在短期内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家庭。

  建立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要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但其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因懒惰放纵,不能致力于生产劳动,将土地转包他人,甚至弃耕荒芜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依法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导致贫困的;

  (四)违犯《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五)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有非生产和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

  四、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临时救助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和《金昌市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情况进行审查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批复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金昌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金昌市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和投诉电话,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的农村居民进行定期核查。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和户籍发生变动的,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生活临时救助标准调整和终止转移手续。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已发证、卡的救助对象,要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低保、救助对象有进有出。

  五、低保和临时救助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

  (一)有一定收入,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标准的,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差额补助;

  (二)“三无”人员和持有一级残疾证的保障对象,全额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低保家庭中7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

  (四)低保户中的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应在保障标准差额补助的基础上上浮10%;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半年发放。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能低于60元(含实物折价),原则上一年不能享受两次。

  六、保障资金与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列入市、县(区)、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按全市农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列支1元;县、区财政按所辖农村人口总数每人每年1元列支;乡(镇)负担数额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资金列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低保、救助名单、金额、数量等情况要及时公布,广泛接受社会舆论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七、家庭收入测算

  家庭年人均收入,指家庭成员全年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具体包括:

  (一)各项副业收入,务工和其他劳动收入(具体测算口径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确定);

  (二)继承、接受赠予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收入;

  (三)养老金、赡养费、抚养(扶养)费;

  (四)房产租赁、财物出售、集体分红等收入;

  (五)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生活困难补助、遗属补助、工伤补助、中介费及转让承包等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补助金;

  (二)对国家做出贡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金以及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

  (三)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付的赡养费、抚养(扶养)费;

  (四)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八、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吃透农村群众的生活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当地农村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做到把低保、救助对象家庭情况摸准、家庭收入核准、生活支出算准、贫困原因查准,将低保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按照致贫原因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家庭档案。二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三是要形成联动齐抓的合力。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分工协作,紧密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进低保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的落实。市民政局负责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具体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申报管理和保障金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初审、上报等工作。四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安排好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配备办公设备,保证业务经费,制定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全面落实。群众生活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初审、上报等工作。四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安排好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救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配备办公设备,保证业务经费,制定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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