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政府奖励模范公务人员实施要点

修正「台中市政府奖励模范公务人员实施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人考字第0930144839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2004-09-15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台中市政府府人考字第093014483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激励士气,提升行政效能,表扬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模范公务人员,特依公务人员品德修养及工作潜能激励办法第九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府及所属机关学校编制内人员,具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选拔为模范公务人员:

(一)对经办业务,能针对时弊,提出革新措施,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二)对上级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难,圆满达成任务者。

(三)个人发明或著作,经有关机关审查认定,对学术或本机关业务有重大贡献者。

(四)察举不法,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宁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贡献者。

(五)抢救重大灾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处置得宜,对维护生命、财产有重大贡献者。

(六)其它特殊优良事迹或落实执行核心价值着有成效,足为表率者。

本府表扬之模范公务人员以最近五年内未曾依本要点接受表扬者为优先。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最近三年内曾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平时考核受申诫以上之处分者。

(二)最近三年内考绩(成、核)曾列乙等以下者。

(三)经监察院弹劾、纠举尚未结案者。

(四)因违法失职等行为,正在调查中或移送法院侦办或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尚未结案者。

有前项第(三)款、第(四)款情事者,于无不法行为结案后,得予补办奖励。

四、模范公务人员之表扬,以配合行政院及台湾省每年表扬模范公务人员时间为原则,各机关学校应将符合选拔条件之人员,检附有关具体资料,连同建议表(格式如附件一)、审议名册(格式如附件二)报府核办。惟各机关学校首长如有合于第二点规定之奖励标准者,应由其上一级机关主动遴荐。

五、各机关学校遴荐模范公务人员时,应本公平、核实原则,审慎办理,并以基层人员为优先。

六、各机关学校推荐之模范公务人员,应先提经本、机关学校考绩委员会,依奖励标准,切实评审;荐送人数在二人以上者,应按优先级排列,俾作审议时参考。本府对各机关学校荐报之模范公务人员,由本府人事室会同有关单位初审后,汇提本府考绩委员会审议。

七、依本要点核定之模范公务人员,由本府颁给奖状一帧及最高新台币五万元之奖金,并给予公假五天。另将模范事迹刊登本府公报,同时登载于个人人事数据中,以供升迁考核之重要参考。

前项公假,应于当年度请毕。

第一项模范公务人员第一名依「行政院表扬模范公务人员要点」推荐参加行政院模范公务人员选拔;第二名依「公务人员品德修养及工作潜能激励办法」推荐参加台湾省模范公务人员选拔;经获中央或省府表扬者,不再重复表扬。

八、各机关对绩优人员之奖励,订有其它奖励办法,优于本要点之规定者,得择一办理奖励。

九、各机关学校模范技工、驾驶、工友之选拔,得准用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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