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办理证件缴纳税费等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4]16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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