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地方煤矿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地方煤矿维简费集中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4]11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8
施行日期:2004-09-18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市财政局、市安监局、晋城煤炭运销分公司、乡镇煤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关于<晋城市地方煤矿维简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3]43号)中地方煤矿维简费由市、县(市、区)集中使用的部分从1O月1起停止执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与各级煤炭公司务于11月15日前结算清10月1日前集中的地方煤矿维简费,要及时划转各级财政专户。

  二OO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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