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省级以下开发区从严进行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省级以下开发区从严进行审核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2004]37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19
施行日期:2004-09-19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特别是开发区清理整顿已进入关键阶段。最近,国务院领导明确指出,对省级以下开发区应从严进行审核。为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以下开发区清理整顿力度,确保开发区审核工作顺利进行,针对省级以下开发区整改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审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占一补一”的义务;开发区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对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应按要求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没有达到上述四项要求的,将一律不予审核通过。上报拟保留的省级以下开发区除应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的函》(国土资厅函[2004]212号)的要求提供有关图件、资料外,还应按本函的要求提供上述四项要求落实情况的说明。说明材料应当包括调整开发区规划,使其符合两个规划的情况;检查开发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核查开发区征地补偿费清欠情况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说明材料须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出具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报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将结合开发区审核工作实地抽查省级以下开发区落实上述四项要求的情况。

  开发区审核材料未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省级以下拟保留的开发区在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本函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后一并上报;开发区审核材料已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函要求,补充上报有关材料。上述材料请于10月15前报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督查办公室。

  200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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