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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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2004-10-01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项目的选题和申报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五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六章 项目的成果管理

  第七章 项目的后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科技兴水主战略和水务发展规划,紧扣循环经济和水务科技进步的主线,探索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重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水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科研项目,是指由上海市水务局立项并负责组织和安排实施的水务行业技术攻关研究、开发、引进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科学技术处是上海市水务局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检查、监督、管理以及科研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对重大科研项目推荐上报,争取列入市、部级科研项目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选题和申报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原则:跟踪国际、国内同行先进水平,注重项目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的前景,将成果推广应用确定为项目的最终目标。

  第八条 上海市水务局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发布下年度重点研究方向,供项目选题时参考。

  第九条 申报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于当年第一季度初申报本年度科研项目,并填写"科研项目计划"和"科研项目申报简表"报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程序:按照行业指导、单位申报、初审遴选、专家审查、报批审核的程序立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计划"和"科研项目申报简表"报送局科技主管部门后,由局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遴选,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科研项目报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定后,下达年度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局重大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经费在50万元以上),一般应采取竞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列入局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编报"上海市水务局科技攻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局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可行性方案进行技术论证。论证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技术论证意见填写"上海市水务局科技攻关项目计划任务书"在一周内报送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依据"上海市水务局科技攻关项目计划任务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上海市水务局科技攻关项目科研合同".根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承担单位应落实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明确课题负责人,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在组织项目研究人员时,应优先选派优秀的中青年科技骨干担任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需配备不少于一名40岁以下的青年高级人才担任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局科技主管部门要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考核,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上海市水务局科技攻关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跨年度的项目,还须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第十六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项目出资人;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 若需变更科研计划,每年的第三季度由项目申报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水务局批准后,可对申请单位的年度科研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对列入局计划的科研项目,依据项目的性质,局将酌情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同时将积极向国家水利部、建设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多方开辟资金渠道,支持实施水务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局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项目的性质,会同局计划财务处对局支持经费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并经局长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和项目执行计划实际进度,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报局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经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也应按进度到位。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的,将停止拨款直至终止合同,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项目的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与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鉴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鉴定),须提交验收(鉴定)申请报告,并附加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和应用报告等其它有关资料。局科技主管部门收到验收(鉴定)申请后,按合同和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适时进行验收(鉴定)。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验收(鉴定)的科研项目应及时进行成果登记,未进行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一律不予申报各种级别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及相应的权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项目委托单位进行成果封锁,应积极促进推广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完成单位应鼓励和推进对项目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要创造条件支持成果完成人对项目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积极探索包括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登记完成后,项目完成单位必须及时将项目所有资料归档保存,并向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项目资料与资料的电子文档。

  第七章 项目的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验收(鉴定)后的一年内(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应对该项目的技术水平、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做好项目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局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后评估评议工作。根据后评估结果,对社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结合项目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绩效,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市、部级或其它级别的科技进步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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