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关于印发《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2004-10-01
发布部门:芜湖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芜湖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及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芜湖市市区范围内,自1990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可享受养老补贴;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者,鼓励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其中已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者不作为适用对象。

二、给付条件和标准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可领取养老补贴每人每月110元;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人应一次性缴纳6400元,在其年满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其中个人专户每人每月发放50元。

三、资金来源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1.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标准的30%筹集;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市级留存部分的20%筹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应征收的50%筹集;

4.其他资金渠道。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并附征地协议,经镇政府核准后,到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芜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五、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农民保障的经办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工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其个人专户由个人缴费组成,个人专户记帐利率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个人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障金高于养老补贴(110元)部分,即月均50元,个人专户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专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同时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城保待遇的,其个人专户和存款利息在享受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资金征收和管理

(一)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筹集的资金,按原征收渠道进行征收,并实行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对所征收资金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清册,由市财政局按季拨付所属区财政局,各区当年资金余缺,由市政府统一调剂。各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征收从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以及个人缴费部分,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征收的相关资金是被征地农民保障的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国土部门须在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征收足额到位后,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三)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可按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七、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国土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

八、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开始筹集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养老补贴从2005年1月开始发放,基本养老保障金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的第3个月开始发放。

九、各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由各县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十、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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