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农授金字第0935080204号令 发布订定 发布全文9点
一、目的:为协助农(渔)民筹措家计、消费及教育等所需资金,改善农(渔)民生活,特订定本要点。
二、贷款对象:农保被保险人且加保满一年以上或渔会甲类会员且入会满一年以上。
三、贷款用途:用于农(渔)民筹措家计、消费及教育等农家生活改善所需资金。
四、贷款办理机构: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及依法承受农(渔)会信用部之银行当地分行。
五、辅导及合作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直辖市政府及各县(市)政府。
六、资金来源及利息差额补贴:由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资金办理,并由农业发展基金对贷款经办机构所提供资金给予利息差额补贴。
七、贷款风险:本贷款风险由贷款经办机构自行负担。
八、贷款条件:
(一)贷款利率: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规定(目前为年息2%),如有调整,随同机动调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三年。
(三)贷款额度:每一借款户最高新台币二十万元。
(四)资金拨付方法:按实际需要一次拨付。
(五)还款办法:每六个月摊还本息一次为原则。
(六)担保方式:由贷款经办机构依照其授信有关规定,审酌个别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担保能力不足者,由贷款经办机构协助送请农业信用保证机构保证。
九、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作业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