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派遣保护勤务依据暨主管单位:
(一)立法委员:依「立法委员行为法」及「立法委员行使职权保护办法」之规定,由本局保安科办理。
(二)司法人员:依「加强维护司法人员安全方案」之规定,由本局所属各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办理。
(三)市议员:选举期间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由本局保安科办理;其它期间依内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警署刑侦字第○九二○○○六五八○号函示:参照「八十五年九月廿四日警刑侦字第七一四五号函订颁『本署加强立法委员安全维护措施』」之相关规定,由本局所属各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办理。
(四)一般人民:当事人向警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报告,经评估有遭受人身安全急迫危害或为预防重大刑案发生之必要者,依「证人保护法」第一、二条之规定办理,由本局所属各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办理。
(五)其它:申请派遣保护勤务者,与公共秩序或社会安全具有关连性,且有受危害之虞者,由本局保安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