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画书申请认

订定「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画书申请认可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台内营字第09300862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2004-09-20
发布部门:台湾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3008626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本要点依建筑技术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总则编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申请认可之案件,应由申请人备具申请书 (附表一) 、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画书及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评定书,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办理。

前项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评定书应由申请人检具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画书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之机关 (构) 、学校或团体(以下简称评定专业机构) 办理。

三、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建筑物之概要:

1.建筑概要表(附表二)。

2.周围现况图。

3.建筑计画概要。

4.设备计画概要。

5.相关附图。

(1)相关楼层平面图。

(2)各向立面图。

(3)相关剖面图。

(4)其它详图。

(二)申请免适用之本规则规定及理由,并应以图面清楚标示申请免适用本规则规定之位置。

(三)对应免适用条文采取之对策。

(四)性能验证之条件、方法及结果。

(五)经营管理计画。

1.各设备之作动程序。

2.维护管理体制。

3.维护管理方法。

前项第四款之性能验证方法,得依评定专业机构之要求采下列方式进行:

(一)数值仿真。

(二)模型试验。

(三)全尺寸试验。

(四)其它。

四、建筑物申请免适用本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关建筑防火避难一部或全部之规定者,应依下表规定检讨指定之验证项目:

┌─────┬───────┬──────┬───────┐

│项 目│排除法规 (建筑│ 规定概要 │验 证 项 目│

│ │设计施工编) │ │ │

├─────┼───────┼──────┼───────┤

│建筑构造 │第七十条 │防火构造建筑│ (一) 结构耐火│

│ │ │物主要构造部│ 性能验证│

│ │ │分之防火时效│ (二) 整栋避难│

│ │ │ │ 安全性能│

│ │ │ │ 验证 │

├─────┼───────┼──────┼───────┤

│防火区划 │第七十九条 │防火构造建筑│ (一) 火灾延烧│

│ │ │物之面积防火│ 防止性能│

│ │ │区划方法 │ 验证 │

│ │ │ │ (二) 整栋避难│

│ │ │ │ 安全性能│

│ │ │ │ 验证 │

│ ├───────┼──────┼───────┤

│ │第七十九条之二│防火构造建筑│ (一) 火灾延烧│

│ │第一项 │物之垂直防火│ 防止性能│

│ │ │区划方法 │ 验证 │

│ │ │ │ (二) 整栋避难│

│ │ │ │ 安全性能│

│ │ │ │ 验证 │

│ ├───────┼──────┼───────┤

│ │第七十九条之三│防止上层延烧│ (一) 火灾延烧│

│ │ │ │ 防止性能│

│ │ │ │ 验证 │

│ │ │ │ (二) 整栋避难│

│ │ │ │ 安全性能│

│ │ │ │ 验证 │

│ ├───────┼──────┼───────┤

│ │第八十三条 │防火构造建筑│ (一) 火灾延烧│

│ │ │物之十一楼以│ 防止性能│

│ │ │上部分面积防│ 验证 │

│ │ │火区划方法 │ (二) 整栋避难│

│ │ │ │ 安全性能│

│ │ │ │ 验证 │

├─────┼───────┼──────┼───────┤

│装修材料限│第八十八条 │建筑物之内部│ (一) 火灾延烧│

│制 │ │装修材料 │ 防止性能│

│ │ │ │ 验证 │

│ │ │ │ (二) 楼层避难│

│ │ │ │ 安全性能│

│ │ │ │ 验证 │

├─────┼───────┼──────┼───────┤

│避难设施 │第九十条 │直通楼梯开向│整栋避难安全性│

│ │ │屋外出入口 │能验证 │

│ │ │ │ │

│ ├───────┼──────┼───────┤

│ │第九十条之一 │避难层开向屋│整栋避难安全性│

│ │ │外出入口宽度│能验证 │

│ ├───────┼──────┼───────┤

│ │第九十一条 │避难层以外楼│楼层避难安全性│

│ │ │层出入口宽度│能验证 │

│ ├───────┼──────┼───────┤

│ │第九十二条 │走廊宽度 │楼层避难安全性│

│ │ │ │能验证 │

│ ├───────┼──────┼───────┤

│ │第九十三条 │到达直通楼梯│楼层避难安全性│

│ │第二款 │之步行距离 │能验证 │

│ ├───────┼──────┼───────┤

│ │第九十四条 │避难层步行距│整栋避难安全性│

│ │ │离 │能验证 │

│ ├───────┼──────┼───────┤

│ │第九十八条 │直通楼梯总宽│整栋避难安全性│

│ │ │度 │能验证 │

├─────┴───────┴──────┼───────┤

│其它 │验证项目由评定│

│ │机构拟定后,送│

│ │中央主管建筑机│

│ │关核定。 │

└────────────────────┴───────┘

五、属本规则总则编第三条之四各款所列建筑物者,除依第三点规定外,并应记载防火避难综合检讨报告书申请认可要点第三点规定应记载事项。

六、避难安全性能验证之避难人数,准用防火避难综合检讨报告书申请认可要点第四点规定计算。但以实际使用人数估算并经评定机构核定者,不在此限。

七、本要点之楼层避难安全性能验证,依防火避难综合检讨报告书申请认可要点第五点办理。

本要点之整栋避难安全性能验证,指以该建筑物整栋为对象,验证整栋建筑物内任一居室发生火灾时,位于该栋建筑物内所有避难人员,从开始避难到避难完成为止,各居室及从各居室通往直通楼梯之走廊等设施,需能保持火灾所能产生之烟层不造成避难障碍之高度或蔓延至直通楼梯间之性能表现。并依下列步骤验证:

(一) 验证整栋建筑物内各楼层均具备楼层避难安全性能。

(二) 继而验证整栋建筑物内所有避难人员通过避难层屋外出入口到达户外完成避难所需时间小于烟层从起火室之楼层流入直通楼梯或流入其它楼层所需之时间。

(三) 分别假设整栋建筑物任一居室为起火室,验证整栋避难完成时间均小于烟层流入直通楼梯或其它楼层之时间。

八、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评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评定书编号、评定日期。

(二) 评定专业机构名称、负责人及评定人员姓名、签章。

(三) 建筑物起造人及设计人。

(四) 建筑物概要。

(五) 评定基准 (规范或原则) 以及评定结果 (含审查会议纪录) 。

(六) 免适用之条文、对应免适用之条文采取之对策。并应辅以图说标示其于建筑物之位置。

(七) 注意事项。

(八) 其它相关之补充资料。

九、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受理申请案件,经认可者,应发给证明文件,副本抄送建筑基地所在地之主管建筑及消防机关。

十、建筑物防火避难性能设计计画书之评定作业要点及评定基准,由各评定专业机构拟定并报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核定。

十一、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对于认可申请案件,认为不合本要点规定者,应将其不合之处详为列举,一次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复审仍不合规定者,得将申请案件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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