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规划费补助办

修正「台北市整建住宅更新初期规划费补助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法三字第093212192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2004-09-2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1219200号令修正发布第9条条文

第9条 补助规划费上限依下列规定:

一 拟定都市更新事业概要规划费:未达一百户者,四十五万元。超过部分,未达三百户者,每户另行补助二千元;三百户以上,未达六百户者,每户另行补助一千五百元;六百户以上者,每户另行补助一千元。

二 拟定都市更新事业计画规划费:未达一百户者,二百二十五万元。超过部分,未达三百户者,每户另行补助一万元;三百户以上,未达六百户者,每户另行补助七千五百元;六百户以上者,每户另行补助五千元。

三 拟定都市更新权利变换计画规划费:未达一百户者,一百八十万元。

超过部分,未达三百户者,每户另行补助八千元;三百户以上,未达六百户者,每户另行补助六千元;六百户以上者,每户另行补助四千元。

前项补助规划费上限,因个案情况特殊,经本市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认定者,得酌予提高。

第一项规定之金额,均以新台币为单位。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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