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社会福利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台北市社会福利委员会设置要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3)府人一字第093152121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2004-09-20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台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152121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贯彻市民主义,提供全人化、跨专业整合之人群服务,使福利为全体市民所共享,特设立台北市社会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有关社会福利政策之研议。

  (二)有关社会福利政策之跨局处、跨专业之协调。

  (三)有关社会福利及人群服务措施之咨询。

  三、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市长指派一名副市长兼任,委员三十一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政府代表七人,由主任委员就下列局处会首长派兼之:

  1.本府民政局局长。

  2.本府教育局局长。

  3.本府社会局局长。

  4.本府劳工局局长。

  5.本府警察局局长。

  6.本府卫生局局长。

  7.本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民间社会福利团体代表及专家学者各十二人,由主任委员聘兼之。

  前项民间社会福利团体代表及专家学者,产生方式如下:

  1.由下列各福利委员会推举委员代表:

  (1)台北市妇女权益促进委员会四名。

  (2)台北市老人福利促进委员会四名。

  (3)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员会二名。

  (4)台北市身心障碍者保护委员会六名。

  (5)台北市儿童及少年福利促进委员六名。2.台北市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推举二名代表。

  前项民间社会福利团体代表及专家学者每届任期二年,得续任一届,但续任之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类委员总额之半数。任期内出缺时,由主任委员补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但经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派委员代理之。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除专家学者外,得以书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无故缺席二次以上者,视同辞职。

  民间社会福利团体代表之委员委任代理人出席时,其受任人以该委员所属团体内之成员为限。

  本会开会时得依讨论议题之需要,邀请本府局处会首长或代表列席,必要时得邀请其它专家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列席。

  前项受邀列席会议之本府局处会指派代表列席时,应派获充分授权且熟悉业务之科长级以上人员与会,且前后次会议以派同一人为原则。

  五、本会置执行长一人,由本府社会局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置副执行长、执行秘书各一人,由本府社会局副局长及主任秘书兼任,襄助执行长处理幕僚事务。

  置干事若干人,由本府相关局处会业务科室主管兼任,承办本会幕僚事务。

  六、本会委员、委员代理人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或兼职费。

  七、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社会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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