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4]19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省国税局稽查分局:

  你局晋国税稽一字[1995]1号请示悉。关于太原市供电局向用户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供电、配电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太原市供电局就供电工程一次性向用户征收110千伏以下输变电工程的供电贴费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对太原市供电局随电价代市政府向用户按电量每千瓦小时0.005元标准收取的城网建设改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省局晋国税流发[1994]7号)通知规定精神,对该项收费应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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