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1
施行日期:2004-09-21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核准部门的请示》(粤发改外[2004]76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所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所列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中所指“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原计委)和商务部门(原外经贸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管理,商务部门负责企业合同和章程管理。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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