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扬府发[2004]1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1
施行日期:2004-09-21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扬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落实,遏制火灾事故高发态势,维护社会稳定。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保安全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荣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殷圣元、市公安局副局长倪兴余、市安监局局长汤希来任副组长,监察、技监、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扬州大学、广电、经贸、石油公司、化工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消防等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并在市消防支队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防支队支队长赵红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及乡镇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也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本辖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合力。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整治的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住宿与经营、储存为一体的“三合一”单位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三合一”单位

  1、经营(含生产、加工、储存、服务等)场所与住宿场所未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或未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经营场所内安排人员住宿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未分别设置安全出口,仍暂时共用安全出口但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场所内不得经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2)人员住宿房间必须开设外窗,并不得安装影响逃生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3)经营与住宿部位以及其它防火单元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具有防火防烟功能的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4)场所内应当设置简易喷淋或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5)住宿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6)经营场所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住宿场所应配备爬梯、软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排查、整治方法及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9月20日-9月30日)

  市及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地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10月1日-10月31日)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办、社区复查(11月1日-11月10日)

  市及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办、社区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1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街办、社区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有关排查、整改、处罚情况及时登录《扬州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五)政府挂牌督办

  经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这次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的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治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十一”黄金周旅游旺季即将来临,各项大型活动频繁,人员聚集,消防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而复杂。对此,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对当前的消防安全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维护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分析本地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强化领导,狠抓落实,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一是各级政府落实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的领导责任,建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组织检查、明确任务要求,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项工作,保证排查整治收到实效。二是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落实对所属单位火灾隐患的复查责任,对所属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复查确认,对未整改的要责成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三是监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单位没有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烈氛围,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治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四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要发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主力军的作用,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行领导负责制,主官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一是要落实好执法监督的任务。各基层消防大队要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对本辖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居委会、物业公司开展社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防支队对本辖区纳入排查整治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所属消防大队的工作进行督导。二是要落实好重大火灾隐患的逐级报告和督促整改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包括多年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下级公安消防部门解决不了的,必须在报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的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消防部门,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下级的报告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协调当地政府督促整改,全力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三是要落实好执法监督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手软;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决不怠慢;特别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坚决依法铲除,决不姑息。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对辖区内所有单位进行认真排查;要充分利用“扬州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确保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每个单位。

  (四)加强信息反馈工作

  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定期上报工作情况,每一阶段结束后在三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情况,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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