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盐产品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盐产品行为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1
施行日期:2004-09-21
发布部门:乐清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制止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盐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人开发盐资源。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的企业不得生产食盐。其他用盐必须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

  三、制盐企业生产的盐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由市盐业化工公司统一收购,不得擅自销售。

  四、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盐产品生产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市盐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举报生产销售非法盐产品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2527684.

  二ОО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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