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自然灾害救灾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4]1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1
施行日期:2004-09-21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甘肃矿区,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省委发〔2004〕8号)确定,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甘肃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2003年末全省绝对贫困人口169万人。贫困人口中,有58万人生活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地区,7 万人生活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命财产受威胁严重的地区,35万人生活在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这部分群众只有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和发展问题。同时,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对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总体思路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四至五年发展,六年后致富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并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易地扶贫搬迁涉及到工程建设、群众搬迁、政策协调等多方面问题,在总体思路上要注意处理好“五个关系”并做到“四个结合”。

  五个关系是:处理好迁出区与安置区的关系,既要加强迁出区和安置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紧密合作,又要协调好迁移群众与安置区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处理好自愿迁出与组织领导的关系,在坚持群众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处理好国家扶持与自力更生的关系,既要多渠道争取国家的投入,又要动员、引导搬迁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与培育支柱产业的关系,既要帮助搬迁群众尽快脱贫,又要积极引导走产业化开发的路子;处理好易地扶贫搬迁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迁出区和安置区都要制定生态建设方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四个结合是:要将易地扶贫搬迁与培育区域支柱产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组织引导搬迁群众积极参与安置区产业开发和结构调整,发挥区位优势,创造条件增加收入;与撤乡并镇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依托乡镇,充分利用乡镇的聚集效应,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与其他项目建设相结合,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等项目资金,在管理渠道不变、资金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共同用于试点工程建设,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将国家补助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参与住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使群众既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又珍惜劳动所得,既有建设新家园的动力,又能获得扶持和赈济。

  三、搬迁对象及迁出、安置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一是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群众;二是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农牧民;三是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需要避险搬迁的群众。

  迁出方式:根据我省实际,确定采取整体迁出和部分迁出两种方式。试点阶段要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做到实施一个项目,解决一方人脱贫,改善一方生态环境,安置好一方群众。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整体迁出和群众自愿的关系,通过宣传动员、示范带动等方式方法,解决部分群众的思想顾虑。

  安置方式:总体要求是安置点要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平衡,能满足安置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要有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试点阶段主要采取建点、建基地集中安置方式。建点安置人数在200—300人之间,建基地安置原则上每个安置点人数在300人以上。

  安置模式:一是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建设任务主要是改造、改良部分中低产田或草场,改善群众的生活设施条件,同时改善部分基础设施条件。二是依托工程建基地安置。主要是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安置搬迁群众。三是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安置。主要是在靠近县城、小城镇及中心村地带建点安置。搬迁农户在每人保证一定口粮田的基础上,主要依托城镇的信息、技术、市场等优势,通过从事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增加收入。四是插花分散安置。主要是把群众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庄插花安置,并调整部分耕地承包给搬迁农户。试点阶段我省暂不考虑插花分散安置方式。

  四、计划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按《甘肃省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进行管理。

  (一)计划上报及项目审批

  1、有关县(市、区)计划部门要根据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县(市、区)以工代赈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地)计划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市(州、地)计划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过审查、筛选并与同级相关部门衔接后,编制本市(州、地)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经市(州、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州、地)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筛选、审查和论证后进行审批,并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计划下达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计划,编制并下达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计划。

  1、国家计划下达后,省上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地);各市(州、地)计划部门在省上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区)计划部门在市(州、地)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报市(州、地)计划部门备案。

  2、在接到省上下达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州、地)计划部门对实施方案中单项工程负责审批,批复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市(州、地)、县(市、区)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执行,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计划。并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执行方面的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群众搬迁和安置方面的情况,包括政策到位、群众情绪等;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情况。

  五、资金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州、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

  按照国家要求,试点工程国家补助标准分为两类:对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需要新增土地且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对就近搬迁,原有生产设施大部分可以继续利用,但基础设施需要改造完善的搬迁群众,根据建设任务按人均3500—4500元标准补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均为行政村内就近搬迁,按人均3500元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卫生所、群众住房以及“两基”攻坚和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无法安排的学校等。生活设施是群众搬迁必需的建设内容,但如果生活设施国家补助比例过大,又会影响到基础设施方面的国家投入。因此,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国家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其余国家补助资金及省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补助。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具体按照国债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

  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区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也可用国有土地置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原有农户耕地进行调整的,要在确保原有农户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在原有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搬迁农户入住后,公司应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相关服务。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安置区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要参照安置区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搬迁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迁出区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用于退耕还林或荒山绿化等。

  (二)税费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在国家划拨的新增耕地或开垦荒地上劳作所得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对接受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农场),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关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确定国家免费教科书发放、贫困地区义务教学助学金时,要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并适当减免学杂费。

  (三)户籍政策

  搬迁农户在安置区享有永久居住权。安置区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在安置区的迁移落户手续。

  七、组织管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和恢复保护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将有效恢复迁出区生态环境,改善安置区基础设施,为搬迁群众创造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预期目标。对此,全省上下必须思想统一,认识到位。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建立“市(州、地)领导协调,县负总责,乡抓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属县(市、区)内安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属跨县(市、区)安置的,由有关市(州、地)政府(行署)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主要负责人为试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在计划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有关市(州、地)、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四)部门扶持,县级整合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多项工程建设,人均国家补助3000—5000元标准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加之省级配套也很有限,市(州、地)、县(市、区)配套很难落实。因此,各项目县要以项目为支撑,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发挥统筹和整合作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各自业务范围做好实施方案中单项工程和项目的对口上报争取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纳入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尽量向安置区倾斜,保证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建设中,要及时研究解决搬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易地扶贫搬迁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承担搬迁任务的市(州、地)、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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