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政发[2004]5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1
施行日期:2004-09-21
发布部门:北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建设系统和产生城建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处)是本市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机构;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是市政府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同级预算管理。行政上由市城市规划局主管,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计划,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2、对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报送工作,依法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3、负责做好县、区、建设系统、各类园区等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进行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1、接收和征集本市应当永久与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2、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鉴定、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

  3、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与保护,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4、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编研与技术咨询工作;

  5、对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6、收集和拍摄制作反映城市面貌变化的照片、录像,建立城市声像档案。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分为城市勘察规划档案、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城市管理档案和城市基础资料档案。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市区海堤、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货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以及铁路、国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等工程档案;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专类园、绿地、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以及旅游度假区和城市广场等工程建设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污水处理厂、排污管道、泵站、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各级各类园、区内的工程建设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限其一个月内补充完毕。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竣工档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符合相应规定的能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声像档案:

  (一)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

  (二)10层以上建筑;

  (三)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大型工程;

  (四)大型公共建筑、设施;

  (五)居住小区;

  (六)设计新颖、有代表性、有纪念意义的建筑。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颁发《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六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七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移交的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

  (二)立卷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并加盖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

  (四)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五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和利用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工作,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对损坏和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合法证明,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应无偿提供。

  第二十条 载有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城建档案据为己有。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报送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报送并处罚款。其他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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