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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造产基金贷款作业要点」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内政部内授中民字第0930721220号函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
三、本基金之贷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一点二,贷款期限不得逾十年。但情形特殊者,得酌予延长,最高不得逾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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