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教高厅[2004]2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2
施行日期:2004-09-22
发布部门:教育部办公厅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在继续推进独立学院试办工作的同时,为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独立学院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独立学院已招生的本科专业进行清理、备案工作。现将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以及今后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1.独立学院是专指根据《若干意见》规定经我部确认批准的、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二级学院。

  2.备案专业为独立学院在2004年及以前举办的本科专业。未经备案的专业,2005年不得招生。

  二、工作程序

  1.独立学院将已招生的本科专业,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经申请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以下简称申请者)同意后,报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独立学院上报的本科专业进行审核后,报我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独立学院要重视本科专业的清理备案工作,要按照我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主动争取申请者的帮助、指导,认真做好专业备案工作。

  2.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独立学院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独立学院在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对已招生但办学条件尚需完备的专业,应提出专业建设规划,力争在短期内达到本科专业的开办条件。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属地内所有独立学院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参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的本科专业设置备案表的格式式样填写备案表(Excel格式的电子版文件,请发送至Zhangqg@moe.edu.cn),连同批准设置独立学院的文件(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四、从2004年开始,独立学院增设、调整本科专业一律以独立学院为单位独立申报。独立学院凡新增、调整本科专业,需先报申请者审核,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将申请者的审核意见,连同其它专业申报材料报送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者应当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独立学院新设、调整本科专业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从2005年开始,我部将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学院的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是专家考察评估的重点之一。对经过评估教学工作未达合格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顿。

  六、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发至所在地独立学院及独立学院申请者。

教育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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