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

湖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程序》、《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程序》、《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2
施行日期:2004-09-22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事厅

正文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及外地驻鄂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贯彻实施《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维护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事行政部门在人才市场管理中的行政行为,有效实施对人事行政机关的监督,现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程序》、《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程序》、《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北省人事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程序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证明材料;

  (2)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的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含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证明);

  (4)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5)属企业性质的,应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从事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材料;

  (2)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3)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4)有独立的网站或域名;

  (5)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证明。

  经批准的互联网人才中介信息服务网络可开展下列业务:

  (1)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并开展网上人才招、应聘服务;

  (2)开展人才流动咨询、智力开发服务;

  (3)发布人事人才政策及动态;

  (4)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其他人才服务业务。

  利用互联网开展人才中介信息服务者应按国家与我省有关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抄袭、剽窃、盗用、复制其它网站的人才信息。

  3、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填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2)合资双方签订的协议与章程;

  (3)适应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和办公设施证明;

  (4)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

  (5)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受理

  人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四)。

  2、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四),并告之应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申请决定书》(见附件五)。

  5、人事行政机关出具《受理申请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应经人事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查签字。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与核实

  1、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与核实:

  (1)审查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2)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从业人数及其资格要求;

  (3)审查业务范围、机构章程是否符合规定;

  (4)属企业性质的,书面审查是否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5)在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办公服务场所、设施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书(见附件六);

  2、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才中介信息网络服务的审查:

  (1)审查是否具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资料;

  (2)审查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3)审查有无独立的网站或域名,有无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4)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对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查:

  (1)审查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中外合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的条件;

  (2)审查合资各方是否具有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三年以上的资质证明材料;

  (3)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规定的从业人数及其资格要求;

  (4)审查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各方签订的协议是否符合规定;

  (5)审查是否有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6)在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办公服务的场所、设施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报告(见附件六)。

  (四)对申请行政许可的批准程序

  1、人事行政机关经过审查或核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人才中介服务(网络、合资)许可决定书》(见附件七),并颁发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见附件十五)。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人才中介服务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九),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含网络、合资)机构的办理时限,人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出具《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见附件八)。采取统一或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

  4、人事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5、依法应当或者需要在决定前举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求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见附件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人事行政机关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程序与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相同。

  (六)及时将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决定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变更决定在办公场所或人事信息网站公示。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程序

  人才交流会,是指持有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利用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主送机关、申请理由、申请事项及举办条件等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人才交流会申请表》(见附件十一);

  2、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3、拟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场所证明材料及平面图;

  4、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

  5、组织方案、安全保卫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如有联办或协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还需出具联办、协办单位协议书。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受理

  人事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按规定的职权范围,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四)。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

  5、必要时,审批机关需派两名以上人员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受理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的审查

  1、审查交流会名称与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审查公共场所是否适合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查公共场所情况是否与拟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

  3、审查组织方案与安全保卫措施是否完善。

  (四)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同意举办人才交流会决定书》(见附件十二)。

  2、人事行政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举办人才交流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不予同意举办人才交流会决定书》(见附件十三),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3、依法应当或者需要在决定前举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五)其他有关事项

  1、主办单位应对参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并于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送批准机关备案,同时填写《人才交流会总结报告表》(见附件十四)。

  2、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结果和人才交流会总结报告的有关内容在办公场所或网上公示。

  三、人才市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全省人事行政机关对辖区范围内人才中介服务和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人事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公平公正原则。

  (三)人事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遵纪守法情况;

  2、许可事项执行情况;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或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4、其他依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人事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结合人事执法检查进行抽查;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开展核查;其他有利于人才市场健康发展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监督:

  1、对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书面检查,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上报书面自查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书面自查材料的内容应包括:

  (1)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情况,主要是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次数,参与招聘的单位数,招聘岗位数,进场求职的人数,签订协议的人数,达成意向的人数,人才交流会的安全情况等。

  (2)日常人才中介服务情况,主要是开展人才服务的项目及工作结果。

  (3)注册资本(金)、工作人员、场地变动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法违规及受行政处罚情况。

  3、审批机关对书面材料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上述书面材料第(3)、(4)项内容,如有疑问,可采取电话询问或到实地核查的形式进行监管。

  4、核查结束后,写出书面核查意见,并按工作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

  5、核查结果在办公场所或人事信息网站公示,并将核查意见通知该人才中介机构。将核查形成的书面材料归档。

  (五)上级人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下级人事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应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六)人事行政机关对经其批准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及时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

  (七)人事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被许可人档案材料,并在政务公开栏或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被许可人档案材料包括被许可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被许可事项、信用记录等内容。

  (八)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事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益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其中依照本条第5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九)对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受理举报与行政处罚:

  个人和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人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和投诉人。

  人事行政机关对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管应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地址,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十一)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人事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1、对举报情况予以记录,并记清举报人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问题应当及时派人调查。

  2、调查人员调查情况时,应主动出示执法检查证;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询问应有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必要时应拍照录相;当场不能获取证据的(如票据、现金等),应暂时查封。

  3、在查清情况、收集证据的基础上,人事行政机关依法对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处理。

  4、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在办公场所或人事信息网站公示。将调查处理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整理归档。

  (十二)对按《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的,各级人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与听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与《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执行。

  (十三)各级人事行政机关在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制做标准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标准文书暂按《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鄂人函[1999]73号)执行。

  (十四)人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以监督检查为由谋取其它利益的。

  (十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照《湖北省人事行政复议规则》(试行)(鄂人[2001]91号)向人事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附件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附件二:从事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申请表

  附件三: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附件四: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五:受理申请决定书

  附件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核查报告书

  附件七:人才中介服务(网络、合资)许可决定书

  附件八: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

  附件九:人才中介服务不予许可决定书

  附件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附件十一: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附件十二:同意举办人才交流会决定书

  附件十三:不予同意举办人才交流会决定书

  附件十四:人才交流会中介报告表

  附件十五:证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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