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2
施行日期:2004-10-01
发布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为切实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根据《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现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下表调整,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地区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地区 470 4.4 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

  二类地区 405 3.8 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地区 350 3.3 其他各县。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按单位劳动时间计算的最低工资数额。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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