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优良公寓大厦公共安全管理标

订定「「台北市优良公寓大厦公共安全管理标章」申请作业原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工建字第0930390420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2
施行日期:2004-10-01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303904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一、本市公寓大厦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申请「台北市优良公寓大厦公共安全管理标章」(以下简称优良标章):

(一)公寓大厦管理组织经市政府核准报备,领有报备证明。

(二)依「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办法」之规定,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检查签证,检查结果符合规定,并经主管建筑机关准予报备。

(三)依「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及申报作业基准」之规定,定期委托检修专业机构或人员检修,检修结果符合规定,并向当地消防机关办理申报。

(四)升降设备遵依「建筑物升降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专业厂商保养维护,并定期向检查机构申请年度安全检查,领有「升降设备使用许可证」。

(五)整幢公寓大厦安全梯(特别安全梯)之常时关闭式防火门,门樘或门扇均有清楚标示「常时关闭式防火门」等文字,管理委员会并经常巡查门扇之闭合情形。

前项优良标章图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二、申请优良标章,应检具下列文件及数据,向市政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申请: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

(二)公寓大厦管理组织报备证明影本。

(三)最近一次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与设备安全检查申报结果通知书影本。

(四)最近一次「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受理单」影本。

(五)升降设备使用许可证影本(使用许可证之件数应与实际使用升降机台数相符)。

(六)常时关闭式防火门照片(如附件二,每幢建筑各楼层至少一张以上)。

(七)建筑师查验合格签证说明书正本(如附件三)(注:非必要检附文件,如检附本项文件,则(二)至(六)所列文件得免检附)。

三、优良标章之有效期限,如建筑物地上层数在十五层以上者为二年,六层以上十四层以下者为四年,凡经获颁标章之公寓大厦,将刊登于市府公报,并于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网站常时公布。

四、领得优良标章之公寓大厦,如有下列情事,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处得撤销优良标章:

(一)以不实文件或数据送审者。

(二)在标章有效期间内,发生重大公安或消防事故者。

(三)违反公寓大厦管理相关法规经市政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情节重大者。

依前项规定撤销优良标章之公寓大厦管理组织,其停止撤销期限与其标章有效期限相同。

五、公寓大厦经领得优良标章,如有遗失或损毁,得以书面文件向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申请补发,在原标章有效期限内,申请补发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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