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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二字第0930045758号令修正发布第21条条文
第21条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记载劳工出勤情形之时间,记至分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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