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4]11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3
施行日期:2004-09-23
发布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震级在3.5级以上6.0级以下,或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宿迁市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市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指导,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慰问,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地震震级在6.0级以上(含6.0级)或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一)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灾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震后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3.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市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慰问,指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三)具体应急措施和职责职能分工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宿迁军分区、武警宿迁市支队、消防宿迁市支队,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迅速组织开展以下抗震救灾工作。

  l.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宿迁军分区负责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武警宿迁市支队负责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组织运送和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状况,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提供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药监部门发挥监管职能,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等部门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并组织运输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与单位的交通运输工具,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力量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由计划部门牵头组织,经贸、粮食等部门参与。粮食部门具体负责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经贸部门负责食品与相关物资的组织调度,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牵头做好灾民救济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负责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排水、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水务、电力部门分别负责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热设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武警宿迁市支队共同参与,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宿迁市支队负责调度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宿迁日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和消防宿迁市支队负责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市的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事办牵头负责,外经贸、新闻等部门协助处理。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事办对申请来我市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市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宿迁军分区负责人

  市计委负责人

  市经贸委负责人

  市民政局负责人

  市地震局负责人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广电局、市药监局、市粮食局、市科协、市邮政局、市外事办、武警宿迁市支队、宿迁供电公司、宿迁电信公司、人保财险宿迁市分公司、中国人寿宿迁市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宿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本市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各有关部门和宿迁军分区、武警宿迁市支队、消防宿迁市支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宿迁市地震局。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抗震救灾现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宣布的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预报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做好临震应急反应。

  五、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1997年制定的《宿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宿政发[1997]288号)同时废止。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19,28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