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4]32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3
施行日期:2004-09-23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工业开发区)作为重要的新型经济发展载体在我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进入了规范、健康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工业开发区的健康快速发展,突出特色经济,促进优势产业聚集,确保全面实现我区工业经济各项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发展原则

为有效促进和规范全区工业开发区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促进优势产业向集群化发展,使工业开发区成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的重要聚集地,加快产业和区域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工业开发区对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工业开发区应坚持以下发展原则。

1.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经济工作中需要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当前我区工业开发区发展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工业开发区要坚持和树立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以人为本、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协调统一,发展循环经济,使我区工业经济保持快、大、长、高的发展趋势。

2.突出特色经济的原则。发展特色经济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推进我区工业化进程中确定的重要方针,我区不同的资源分布条件决定了必然要走发展特色经济的道路。工业开发区要根据各自的资源条件和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经济,提升核心竞争力,避免产业雷同,因地制宜地发挥各地的经济优势。

3.坚持优势产业聚集的原则。产业以集群化方式发展,是工业化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阶段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和集中体现。工业开发区是我区优势产业的重要聚集地和载体,也是聚集先进生产要素的重要平台。工业开发区要实现优势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有效扩大我区工业经济总量。

(二)发展目标

根据我区工业开发区发展的实际,经过3至5年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2007年自治区成立60周年和“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全区工业开发区要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1.经济总量大幅提高,经济结构、经济质量、经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和辐射力显著增强。到2007年和2010年,全区工业开发区实现工业增加值由2003年的216亿元分别达到960亿元和2400亿元,年均递增40%以上,其工业增加值占所在地区工业增加值的比例由20%分别达到50%和70%;实现税金由2003年的28亿元分别达到120亿元和300亿元,年均递增40%以上,其实现税金占所在地区全部税金的比例由28%分别达到50%和70%。

2.基础设施建设趋于完善,投资环境良好,招商引资规模大幅提高。到2007年和2010年,全区工业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2003年的36亿元分别达到144亿元和360亿元;招商引资投资额由2003年的360亿元分别达到1200亿元和2400亿元。

3.经济特色鲜明,优势产业聚集突出。各工业开发区应分别形成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农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特色产业。到2007年和2010年,工业开发区主导产品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提高20和30个百分点,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4.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的综合经济实力大幅增强。到2007年和2010年,全区100亿元以上重点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由2003年的600亿元分别达到1800亿元和3600亿元,全区形成的主要以工业开发区为依托的十大产业集群销售收入总额达到7600亿元。

二、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

(一)各工业开发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开发区应当具有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成立文件以及批复的开发区总体规划。

2.工业开发区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并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3.各地开发区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各工业开发区的管理模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工业开发区应当设立具有正式编制和机构的管理委员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2.工业开发区应当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方式。根据开发区需求,当地政府可设置工商、税务、财政、城建、统计等职能部门进行合署办公,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简化工作程序,为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

3.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进行试点,依法行使派出机关的土地管理职能,待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其他工业开发区。

4.工业开发区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充足的优势。

5.工业开发区应当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6.工业开发区应当逐步建立为驻区企业服务的、具有不同功能的服务体系,包括各类科技孵化中心、留学生工作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培训中心等。

7.自治区及各地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开发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评工作,自治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工业开发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产业集群发展布局

产业集群是指某个产业的相同、相近和相关企业在某地以互为客户的关系聚集而成群。发展优势产业集群应该以当地资源条件为依托,通过产业与区域的有机结合,获得较高的生产效率和较强的竞争优势,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从国内外大环境上看,目前投资行为活跃,投资主体众多,产业转移现象十分频繁,我区面临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和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通过加强和改善我区工业开发区建厂、生产条件等投资环境,积极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是当前一项十分迫切而重要的工作。

按照自治区突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聚集的发展原则,工业开发区要建设成为我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集群的主要聚集地。把工业开发区逐步培育成为我区产业集群的主要载体,实现产业集群与工业开发区有机结合,形成产业集群的合理布局。

自治区要重点发展能源、冶金、机械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和高科技产业等五大支柱产业的产业集群。根据自治区现有产业基础和资源比较优势,重点扶持发展煤炭产业集群、电力产业集群、化工产业集群、冶金产业集群、机械装备产业集群、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建材及新型材料产业集群、稀土新材料产业集群、生物制药产业集群和信息制造产业集群等十大产业集群。

煤炭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发挥资源优势,实现大规模、高效率开发,建成我国主要煤炭生产和输出基地。煤炭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700亿元,煤炭产能达6亿吨;煤炭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等地区以及霍林河工业园区。

电力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建成我国重要的电力生产和输出基地。电力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800亿元,全区总装机容量达到6000万千瓦;电力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等地区。

化工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全力推进煤化工、煤液化、煤转油项目建设,延长产业链,建成我国重要的化工生产基地。化工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00亿元,其中煤化工750亿元,天然气化工30亿元;化工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区以及自治区各高载能生产基地。

冶金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以我区矿山资源为依托,建设钢铁、铜、铝、铅、锌、黄金等为主产品的重要冶金生产基地。冶金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亿元。

机械装备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发展系列化和规模化的重型汽车、工程机械、铁路车辆的机械产品。机械装备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50亿元;机械装备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包头市、呼伦贝尔市等地区。

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打造草原绿色品牌,建成我国绿色乳品、肉类及羊绒加工基地。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75亿元;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通辽市等地区以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盛乐经济园区等。

建材及新型材料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发挥资源优势,提升产业档次,打造建材及新型材料生产和输出基地,实现进口原材料的就地转化,增强口岸加工贸易能力。建材及新型材料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50亿元;建材及新型材料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等地区以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

稀土新材料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建成全国稀土工业研发、生产、出口的主要基地,使其成为我区新的支柱产业。稀土新材料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130亿元;稀土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物制药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加快发展中药、生物制药和兽药的产业化,以优势产业为依托,构筑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生物制药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生物制药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阿拉善盟等地区以及赤峰红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呼和浩特托电工业园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信息制造产业集群的发展方向是培育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对我区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使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成为我区最具成长性的产业之一。信息制造产业集群到2010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亿元;信息制造产业集群发展主要依托的地区(开发区)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区。

自治区要规范、发展、提升化工产业集群和冶金产业集群中的高载能工业。依照高载能工业发展规划,自治区确定了14个工业开发区和生产聚集地作为全区高载能工业生产基地。自治区所有的高载能工业都要向高载能工业生产基地集中,逐步形成上规模、上档次和上环保的高载能产业,实现高载能工业的集中生产、集中治理和健康快速协调发展。自治区鼓励国内外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高载能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自备电厂,用经济手段形成园区的“洼地效应”,不断降低驻区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强其产业竞争力。自治区将运用经济手段来规范高载能工业生产基地以外的高载能生产企业,适时停止高载能企业优惠电价,通过2至3年逐步淘汰园区以外的高载能企业。

四、担保体系

自治区全力推进在工业开发区组建担保公司工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模式应当实现从政府推动向市场化运作转变,从单一政府投入向股权多元化转变。在工业开发区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进驻开发区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促进驻区企业的发展,提升开发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一)2004年底前,在自治区20个重点工业开发区内全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这些信用担保公司除了为重点工业开发区提供担保服务以外,也要为所在地区其它工业开发区提供担保服务。

(二)工业开发区担保公司的组建继续采取股份制的方式,由自治区、盟市及工业开发区、驻区企业三方投入,自治区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组建工业开发区担保公司。

(三)担保公司经营以工业开发区为主导,采取政府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实现担保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权和科学化运营。

(四)对于工业开发区担保公司的各项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对于工业开发区担保公司办理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手续和发生代偿后处理抵押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免收。

(五)加强对工业开发区担保公司的业务支持和管理。规范和统一担保公司业务操作规则,建立和完善对担保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控制和事后追偿制度,排除外界干扰,确保担保业务决策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实施对担保企业的全过程监控,与贷款银行密切合作,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检查;强化反担保措施,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

(六)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积极争取金融部门的贷款及国家的贴息政策。

五、考核奖励

(一)考核

加强和规范对工业开发区的管理是我区今后工业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自治区对全区47个工业开发区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促进工业开发区的健康规范发展。

自治区对工业开发区的主要考核内容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经济规模与效益、科技创新和创业环境等5个方面。对工业开发区实行“按月调度、半年小结、年度考核”的制度。工业开发区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定期报送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要上网公布。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发展情况进行逐月分析和监督指导。每年年初,工业开发区要根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报送上年度的完成情况,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考核评价小组,对各工业开发区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实施奖励的依据。

自治区对工业开发区除了依据基础数据进行定量考核外,还要围绕开发区体制创新、服务质量、环境保护、经济特色、产业结构等方面进行定性考核。

(二)奖励

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3]21号),在全区47个工业开发区中,自治区确定了20个开发区作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对重点工业开发区采取“突出重点,兼顾特色”的奖励原则。既要奖励一批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管理经验丰富、综合考核指标优秀的工业开发区;还要奖励一些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但在投资环境、特色经济、优势产业聚集、高新技术、财政贡献率等方面考核指标突出、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开发区。

自治区各工业开发区应定期据实向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各重点工业开发区经过年度考核后,对综合考核指标达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将保留其重点工业开发区资格;对综合考核指标位于最后两位的重点工业开发区,自治区将给予黄牌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资格。自治区将同期对其他工业开发区进行综合考评、遴选,对综合考核指标位居前列的开发区,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排列顺序提出递补名单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

对于综合考核指标位居前列、单项考核指标位居首位的部分重点工业开发区,自治区每年将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改善优化投资环境

为鼓励各工业开发区的健康快速发展,对工业开发区实行以下发展政策:

(一)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均享有自治区级以上的开发区管理权限。

(二)凡列入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投资额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可以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核准),并报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三)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的发展资金,以奖励、支持各工业开发区的发展;各盟市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开发区的发展。

(四)工业开发区连续3年技工贸收入在百亿元以上,其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级别可提升一级。

(五)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入驻企业可在自治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单列用电和铁路运输计划。

(六)自治区对工业开发区的各项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区承诺的招商引资政策要落实到位。

(七)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大项目,以龙头企业配套中小企业,以开发区为主要承载体,将各工业开发区做大做强。

(八)自治区将有计划地组织工业开发区高层管理人员到沿海发达地区挂职和到国内外进行考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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