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

订定「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训字第0930007479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3
施行日期:2004-09-23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训字第0930007479号函核定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训练依据:

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二项。

二、训练宗旨:

充实学员专业知识,增加外语能力,训练公文写作技巧及陶冶优雅气质,俾达到培养外交领事人员应具备之基本知识、能力与素养。

三、训练对象:

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录取人员暨历年经核定补训及重新训练人员。

四、训练期间:

自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十日止,共计六个月。分两阶段实施:(一)教育训练:四个半月;(二)实务训练:一个半月。上述两阶段之训期得依机关业务及用人需要、个人知能、学习情形酌作弹性调整。

五、免除全部或部分教育训练:

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具有与考试录取等级之次一等级以上考试及格资格,且具有与拟任职务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之实际工作经验二年以上者,得检具证明文件向外交部申请免除全部或部分教育训练,经外交部核定后,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备查;经核准免除全部或部分教育训练者,其训练期间仍为六个月。

六、保留受训资格:

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条及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保留受训资格申请书及补训、重新训练申请书如附表一、二)。

七、训练课程:

采实务为主并佐以理论原则,对外交业务、国家政策及经济概况等作系列介绍,并加强公文写作及第二外国语文之训练。另安排实际参访以及国语、外语演讲等比赛活动。【另订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录取人员教育训练计划(如附件一)】。

八、生活辅导:

除依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考核实施要点(如附件二)对受训人员施予考核外,并加强辅导正确之工作观念及处世态度,使受训人员对外交实务有更深之认识。

九、训练经费:

(一)办理训练所需经费由外交领事人员讲习所编列之相关预算下支应。

(二)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得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原经铨叙审定之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办理。受训人员并得依规定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用人机关(构) 学校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十、成绩考核:

受训人员训练之学科成绩、个人资质、生活管理与考核,依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考核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十一、废止受训资格及停训: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相关训练规定,有关废止受训资格及停训依九十三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考核实施要点规定办理。

十二、请领考试及格证书:

受训人员训练期满,由外交部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期满请领考试及格证书作业要点规定,填具训练成绩清册(附表三)及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附表四),函送国家文官培训所(台北市忠孝东路七段五七六号)核定成绩及格者,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十三、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他有关训练之规定。

十四、本训练计划经保训会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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