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性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19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3
施行日期:2004-09-23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浙政办发[2004]48号),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以及出现较大级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六)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七)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八)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出现较大级以上临灾险情时,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一名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直接指挥。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任务。

  (二)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各项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负责有关新闻报道、接待慰问及信息、联络等指挥部的各项日常工作。

  (三)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紧急抢险组。

  市武警支队牵头,宁波军分区、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宁波电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灾区政府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紧急情况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在甬的有关专业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上报险情或灾情,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险情或灾情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抢险救灾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3.医疗卫生组。

  市卫生局牵头,市经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实施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的检查、监测;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食源性疾病的暴发。

  4.治安保卫组。

  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5.基本生活保障组。

  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维护物价的相对稳定,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等工作。

  6.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市计委牵头,市通信管理部门、宁波电业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武警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和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生活及教学秩序。

  7.应急资金保障组。

  市财政局牵头,市计委、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建委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争取上级政府财政支持,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分配、下拨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督查组。

  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临灾应急

  (一)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当地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调查核实险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按程序视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市政府接到发生较大级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的报告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险情会商,按程序成立市指挥部,研究部署抢险避灾各项工作,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三)启动预案后,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指导、协助当地政府有序地组织抢险避灾工作:

  1.调查险情,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建议,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

  4.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险情发展。

  5.民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险情,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四)市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五)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灾害应急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应当迅速作出反应,调查核实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按程序视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市政府接到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按程序成立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三)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督促当地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四)市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必要时请上级政府支援。

  (五)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六)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移交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受灾县(市、区)、镇(乡、街道)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灾区的重建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的落实到位。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六、附则

  (一)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按各级政府关于地震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应急工作有规定,或者有防洪预案的,从其规定或按其预案执行,本预案可配合实施。

  (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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