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政务公开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4]19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于7月3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04]21号),要求各县(市)、区认真组织部署做好乡镇政务公开的自查和完善工作,并在乡镇自查的基础上,抽查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省有关部门将于9月下旬至10月20日对各地进行检查。

  为做好检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当地组织部、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乡镇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先进典型总结材料、乡镇政务公开情况统计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调查表,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迎接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的准备工作。

  市对县(市)、区的抽查工作以及迎接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研究安排。

  附件:

关于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检查的通知(浙农经发[2004]21号)(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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