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营科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杭科合[2004]1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正文

各区、县(市)科技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发展、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做强做大,现将《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2、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03]7号),规范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制工作,推动和促进中小科技型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登记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依法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以民间资本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在250人以下,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4、企业的专利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性服务收入)。

  5、生产型企业必须取得环保许可证。

  二、登记备案程序

  1、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备案的办法。市科技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2、登记备案采取自愿原则。

  3、企业向各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格及相关申报材料。

  4、各区、县(市)科技局对企业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报杭州市科技局登记备案。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登记备案并颁发证书,纳入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三、监督管理

  1、登记备案的企业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确认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的资格。

  2、申报企业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3、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第一个月的月中,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将企业上报的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4、已登记备案的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各区、县(市)科技部门申请,并报市科技局,对其中需保留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需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如需保留称号,须办理更名手续。

  四、优惠政策

  登记备案的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杭州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服务。

  五、其它

  1、本实施意见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6,64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登记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