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4年广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5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加快项目建设,扩大投资规模,全区投资和项目建设继续保持了2003年以来的良好势头。1-7月,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3.8亿元,同比增长31.9%,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为实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全年经济发展“三突破”目标,确保全区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00亿元任务的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2004年投资和项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把投资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分解落实到项目,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围绕目标任务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落实各种建设条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和投资目标顺利实现。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各地、各部门要以项目为中心,利用多种方式对外招商引资,特别要抓好两广合作项目、百企入桂项目、桂港桂澳投资项目的落实;主动与银行衔接并向银行推荐项目,争取银行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衔接的力度,努力多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等国家投资;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社会投资。

  三、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对在建重大项目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优化施工方案,合理调度资金、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在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完成投资;对计划今年投产的项目,要确保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效益。

  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自治区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抓紧研究起草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取消审批,其中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同时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区项目核准核报和备案等相关配套措施,避免造成管理真空。在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正式颁布实施前,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4]20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抓紧办理投资项目的核准核报和备案手续。其他具有项目前期审批职能的部门,都要按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为确保12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完成,实行投资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自治区发改委为牵头负责部门,对完成1200亿元固定投资任务负总责。自治区经委、国资委、教育厅、卫生厅、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商务厅、环保局、林业局、统计局、招商局、移民开发局以及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为协办责任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对相应工作负全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六、加强投资管理和监控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投资和项目信息月报制度,加强对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投资量大的南宁、柳州、桂林、百色等市以及水利、交通、通信、电力、工业、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等行业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控,把握投资运行态势,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地级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报送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级市和区直有关单位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附件:2004年广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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