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食品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4]4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2001年以来,我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并在2004年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将原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改革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承担着十分繁重的工作任务,但作为一个新建立的系统,其各级机构组建不久,基础比较薄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解决开展工作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在撤销原按行政区划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设立区域药品检验所问题上,各市、县人民政府需要承担起安置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责任。为使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完成,新建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得以充分履行其职责,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是国务院为理顺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食品药品事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食品用药安全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药检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符合行政机构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向。作为对旧体制的突破,改革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切实保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用药安全这个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努力,促进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确保食品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妥善安置撤销的原市、县药品检验所富余人员

  为实现对药品质量的有效控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自治区决定撤销原91个市、县药品检验所,组建8个区域药品检验所。这项改革精减了人员,提高了效能,符合我区实际,也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改革方向。实施这项改革,需要各市、县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改革药品抽检经费机制、取消药品抽检收费后,分流原药品检验机构人员势在必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原药品检验机构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药品检验机构分流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具体接收单位,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三、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管理离退休人员

  各市、县原医药管理和药品检验部门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负责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管理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按时足额发放。

  四、关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清理上划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垂直管理后,其国有资产清理和上划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公用房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办公用房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77号)规定,由各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以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效地开展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机构国有资产清理上划的通知》(桂药监发[2003]8号)的规定,全面清理、登记原药品检验机构国有资产,及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卫生厅共同审核确认应上划的国有资产项目。审定的原则是:按桂政办发[2002]177号文件有关规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的药品监督机构办公用房及区域药品检验所用房,上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药品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车辆全部上划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其他国有资产不上划,仍由各市、县管理。

  五、关于机构经费基数上划问题

  为保证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自治区财政部门本着公平、公正、合理、规范的原则,经反复认真测算,以2001年各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为基础,并考虑各市、县经费负担水平和财力状况,按改革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编制人数核定,确定了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经费划转基数。其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费从2002年1月起,14个市、74个县(2003年增加到76个)按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数确定经费基数予以上划;药品检验机构经费从2003年7月起,14个市按8个区域药品检验所核定的机构人员编制确定经费基数,其中承担跨区域任务的药品检验所由其业务管辖区域各市按业务量分担,予以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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