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房屋拆迁工作中严肃党纪政纪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正文

各市建设局、监察局:

去年底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采取多项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下简称清欠)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拆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个别地区和部门解决拖欠的工作进展缓慢,出现拖延、懈怠现象。有的拖欠单位拒不清偿拖欠工程款,有的拆迁管理部门违法施政,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拆迁,个别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清欠和拆迁工作,严肃党纪政纪,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各级建设、监察部门对清欠、拆迁工作要继续给予高度重视。当前清欠、拆迁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任务十分艰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严格执行在清欠、拆迁工作中的各项政策标准,对在拆迁、清欠工作中发生的严重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清欠、拆迁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影响清欠、拆迁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三、要实事求是,坚持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失职责任。

(一)工程款拖欠单位拒不按规定制定清偿计划,不签订清偿协议,未按时清偿拖欠工程款的;

(二)施工企业拒不按规定制定清偿计划,不签订清偿协议,未按时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拆迁人不依法按程序拆迁,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拆迁的;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拆迁的;

(四)清欠、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清欠和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四、各级政府部门对清欠、拆迁工作中违纪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要按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政府清欠办公室。对侵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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