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有眷舍处理作业注意事项」

修正「国有眷舍处理作业注意事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发布全文4点

1、目的

为明确规范中央各机关对经管之国有眷舍房地,依「中央各机关学校国有眷舍房地处理要点」(以下简称处理要点)报请核定处理方式时各项应办事项,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2、范围

本注意事项适用于各机关依处理要点之规定,报请行政院核定处理方式前之办理事项、奉准办理腾空标售房地合法现住人领取一次补助费等之作业流程。

3、权责

3.1各级机关学校(以下简称管理机关)

3.1.1办妥处理要点第五点第一项所列事项。

3.1.2列册并检附房地数据报送主管机关层转行政院核定处理方式。

3.1.3确实审查办理腾空标售眷舍合法现住人之资格,函请公务人员住宅及福利委员会(以下简称住福会)申请一次补助费及协办现住人承购公教住宅、国民住宅等事宜。

3.1.4检附移交清册等资料,函送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地区办事处办理移交事宜。

3.2中央一级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审核管理机关报送核定处理方式案并转送住福会层报行政院核定处理方式。

3.3住福会

3.3.1收受主管机关函转管理机关检附房地资料报请核定处理方式案件。

3.3.2办理发放一次补助费及转介申请购买公教住宅、国民住宅等事宜。

3.4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以下简称国产局)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办理房地勘查、计价、移交接管、出售等事宜。

3.5财政部办理眷舍房地变更为非公用财产事宜。

3.6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简称人事行政局)代拟代判院稿核定处理方式。

4、流程及说明

4.1流程详如后附流程图。

4.2说明及注意事项

4.2.1依处理要点第五点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所称「完成产权登记,并领得房地所有权状。但办理建筑物产权登记确有困难者,得免办理登记」,系指眷舍房地均应依土地法等相关规定办妥土地总登记及建物保存登记,并领取所有权状;至房屋因老旧、年代久远,无法提供使用执照或水、电等证明文件等情形者,得免办理登记;其已达耐用年限或不堪使用有倒塌之虞者,可由管理机关办理报废拆除。

4.2.2依处理要点第五点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登记标示、座落地号、面积与实地不符时,应先向地政机关申请复丈,办理更正」,有关土地复丈系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二百二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土地管理机关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务所申请办理。

4.2.3依处理要点第五点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有占用或违建之情形时,应先行处理」,管理机关经管眷舍房地发生占用或被占用情形,应先予排除后,再办理核定事宜。

4.2.4管理机关办妥处理要点第五点第一项所列事项后,除应检附房地清册、土地登记誊本、建物登记誊本、地籍图誊本、建物平面图誊本、都市计划使用分区证明及土地、建物人工登记簿誊本(房地取得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装订成册各四份外,另并须洽当地地政事务所申请当期公告地价证明(俾由住福会按核定腾空标售当期眷舍基地公告地价总价之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补助费案审核用),循行政程序函送住福会办理核定处理方式事宜。

4.2.5管理机关经管之眷舍房地,依处理要点办理腾空标售时,其建物已逾耐用年限或已不堪使用,有倒塌之虞者,应由管理机关办理报废拆除后(地上有合法现住人居住者,得先循序报请核定腾空标售,再办理报废拆除事宜),再据以办理核定腾空标售相关事宜。

4.2.6管理机关经管之眷舍房地于报奉行政院核定处理方式,并由财政部同意变更为非公用财产(核定腾空标售者应由管理机关促请现住人搬迁、核定现状标售者按现状移交、核定已建让售者系让售合法现住人则免腾空)后,应检附已填妥用印之房地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管理机关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登记清册各乙份并连同土地、建物所有权状等,函送房地所在地之国产局各地区办事处,俾办理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及接管事宜。

4.2.7国有眷舍拟报请核定已建让售者,请依行政院93年4月30日院授人住字第0930304157号函颁「已建让售作业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4.2.8管理机关依处理要点第七点、第八点规定,请领奉准办理腾空标售眷舍合法现住人之一次补助费,规定如下:

4.2.8.1奉准办理腾空标售之眷舍合法现住人,应由管理机关及主管机关本于权责,依处理要点第三点及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七日院授人住字第○九二○三○四四○八号函订定之中央各机关学校宿舍居住事实之认定标准及查考作业原则等规定予以认定审核无误后,始得依相关规定向住福会申领一次补助费。

4.2.8.2管理机关对奉准办理腾空标售之眷舍合法现住人,应促请其于行政院核定后之三个月内尽速搬迁,其未于期限迁出者,均不合请领一次补助费、承购国产局评定价格八折之公教住宅或成本八折之国民住宅及其它优惠。

4.2.8.3管理机关陈报经管国有眷舍房地腾空标售合法现住人一次补助费审查合格具领清册时,册内各栏应据实填载,其中配住人或其配偶(遗眷)姓名,应以户籍登记之姓名为准;又其遗眷姓名栏,依处理要点第三点第二项规定,系指原配(借)住人之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或未婚之未成年子女均包括在内。

4.2.8.4管理机关填送经管国有眷舍房地腾空标售合法现住人一次补助费具领清册时,应检附原配住人全户户籍誊本,如系检附户籍誊本之影本或户口簿影本,均不予受理。

4.2.8.5住福会发放眷舍腾空标售一次补助费之支票,由管理机关制据转交合法现住人具领。

4.2.8.6住福会发放奉准办理腾空标售合法现住人之一次补助费,以行政院核定公文日期为基准日。如合法现住人于上述基准日前死亡,惟该眷户有其它合法现住人时,管理机关应行文告知住福会;如合法现住人均于上述基准日后死亡,得由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之法定继承人检具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户籍誊本、继承人现在之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等证明文件向管理机关办理。

4.2.8.7奉准办理腾空标售之眷舍合法现住人,其不愿领取一次补助费,拟承购国产局评定价格八折之公教住宅或成本八折之国民住宅者,由管理机关函洽住福会协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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