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300374880号令修正发布第58点条文
五十八、(损害赔偿之请求)
机关得视采购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就第四十五点逾期违约金以外之损害赔偿责任,于契约中明定其赔偿之项目、范围或上限,并得订明其排除适用之情形。
厂商应负责之损害赔偿金额,机关得自应付价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证金扣抵或通知厂商给付。
修正「采购契约要项」
基本信息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300374880号令修正发布第58点条文
五十八、(损害赔偿之请求)
机关得视采购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就第四十五点逾期违约金以外之损害赔偿责任,于契约中明定其赔偿之项目、范围或上限,并得订明其排除适用之情形。
厂商应负责之损害赔偿金额,机关得自应付价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证金扣抵或通知厂商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