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采购契约要项」

修正「采购契约要项」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工程企字第09300374880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4-09-24
施行日期:2004-09-24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300374880号令修正发布第58点条文

五十八、(损害赔偿之请求)

机关得视采购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就第四十五点逾期违约金以外之损害赔偿责任,于契约中明定其赔偿之项目、范围或上限,并得订明其排除适用之情形。

厂商应负责之损害赔偿金额,机关得自应付价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自保证金扣抵或通知厂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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